一审判后未生效就转房,赖某案的四个日期为何不能混成一日

判决尚未生效时处分房产,不当然排除后来拒执责任;但也不能仅凭处分早于生效日,就跳过诉讼与后续执行条件。中山法院公开的赖某案,提供了几份不同文书的时间关系。本文为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丰都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判决尚未生效时处分房产,不当然排除后来拒执责任;但也不能仅凭处分早于生效日,就跳过诉讼与后续执行条件。中山法院公开的赖某案,提供了几份不同文书的时间关系。本文为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一月九日裁判、二十日处分,与送达和生效不同

赖经营酒业商行,因拖欠合伙人席某五十九万余元货款被诉。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一审民事判决要求赖、其妻及商行支付货款和利息;判决书一月三十日由赖签收,二月十四日生效。

其间一月二十日,赖已与案外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以一百零五万元价格转让名下房产并办理过户。来源将其与诉讼期间规避执行联系评价,但没有给原应诉通知送达日。判决签收不能直接替代应诉通知,也不能凭其先后关系另造一份未披露文书。

法院还查了生效后拒报、拒绝履行

执行法官根据律师调查令反馈发现处分线索。公开裁判认为,赖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为逃避义务转移财产,执行立案后又拒绝报告财产及变动,致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一百零五万元是公开转让价格,不是本案欠款或统一房产估值。存在另一债务、签过抵债协议,不等于对席的生效义务已经清偿;其他真实债权和受让人权益也不能不经审查全部否定。

现行规则对照,不反写原判适用过程

二〇二四年拒执解释第六条明确判前隐匿、转移与后来拒不执行之间的连接条件,诉讼开始一般指收到应诉通知后。它于当年十二月施行,案例没有公布刑判日和完整适法过程,本文不擅自断言原审采用了该解释的哪一时点版本。

当前材料可分别列应诉、民事裁判、送达、生效、房产交易和执行措施,注明已知与待查。不能以卖房发生得早便保证无罪,也不能把正常真实交易一概视为犯罪。公开法院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判日、案号及之后返款未披露,不拿四个民事日期补齐。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