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查到兑换虚拟货币的人员,并不意味着所有活动都已被同一组支付流水说明。最高检、国家外汇局公布的赵某等人案,既记载平台结算,也记载另行查实的非法买卖外汇事实。本文研究官方完整个案材料,非本所承办,不展示资金通道的操作方法。
两组业务的金额和人员要分别对应
公开材料记载,肖某、尤某等人搭建、维护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为境外赌博、诈骗等提供结算服务。仅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十八日期间,查明非法支付结算三十一点九亿余元。赵某等人为平台相关资金兑换虚拟货币,涉二千四百二十九万余元;这一数字不能被直接说成赵等人的全部非法外汇经营额。
检察机关审查中又发现,赵某团伙在二〇一九年三、四月间另有非法兑换业务。补充核查后,认定非法买卖外汇四千三百八十五万余元,非法获利八十七万余元。不同期间、不同业务及相应证明对象分开,才能理解为什么原来围绕平台提出的指控之外,还须追查其他犯罪事实。
补查不是把手机里的每条记录直接算成犯罪
官方办案过程记载,检察技术人员协助恢复、提取有关交易记录,发现三百零九笔相关记录,又核查其中十五笔所对应的银行交易、收款人员等材料,并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明体系。这里呈现的是本案调查和印证过程,不是只证明十五笔便当然推定其余全部成立的抽样公式。
对记录的来源、交易含义、币种金额、人员关系及相互印证仍须逐项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平台总额、某人兑换金额和其个人报酬也不能相互替代。
同案不同判项保留各自范围
杭州西湖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以非法经营罪判肖某、尤某各十一年,分别罚金二千万元、一千万元;赵某七年、罚金二百三十万元,赵某鹏四年、罚金四十五万元,周某凯二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五万元。史某等七人的刑罚另有区间,不能用赵的刑期覆盖。
同年九月五日,杭州中院驳回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的上诉,维持原判。公开材料未披露案号,也未列周某凯提出上诉,本文不补写。当前审查非法结算、外汇业务仍应分别核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适用解释,不能从本案数字推导固定刑期。
核查材料可按业务、期间、参与人员和原始凭据制作对应目录,明确每个金额证明何事,保留有利及不利材料,不改写设备记录或补造交易说明。来源为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二〇二三年典型案例一,并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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