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作为女婿,继续使用已故岳父的名义认证、领取养老金,不能以款项仍进入原账户就视为家庭可以自由使用的财产。最高法公开的杨某诈骗案,把死亡后的资格、主动隐瞒与退缴后的刑罚分别处理。本文研究该真实公开案,非本所承办。
资格变化与后续领取之间有具体证据
邓某于二〇二一年十月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杨某从当年十一月至二〇二四年一月隐瞒此事,向鄂州人社部门提交伪造的在世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共冒领十二万余元。这里认定的不是家属知道账户密码、偶尔代领,而是明知死亡仍以虚假材料延续本人的按月领取资格。
家属有权申请的遗属待遇或依法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是另一类有条件的事项。它们不使已故人员以后每月养老金当然成为遗产,也不要求家属为避免犯罪放弃本来合法的死亡待遇。
退了钱,判决仍保留犯罪评价
鄂州市鄂城区法院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已故人员名义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诈骗。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退缴情节,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被判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公开稿将犯罪认定和从宽情节同时列明,不是退回十二万元即撤案,也不是冒领一律不得缓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缓刑规定仍须结合全案;本案结果不能换算为其他金额、期间或个人的固定处理表。
发现继续入账,应先还原哪一段
实务材料应对应死亡及经办报告时间、认证是谁提交、各笔待遇对应期间、领取与使用情况,另列本人何时知道死亡和停止资格。对误发、信息更新滞后或不知情代办,不能跳过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证据就定诈骗。
存在继续入账时,应向有权机构如实核对、更正并保留处理记录,依法办理返还;不要补造在世或返还证明。退缴凭证、到案经过与合法遗属待遇申请也应分别留存,不用一笔家庭总账混淆来源。
来源为最高法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发布的涉民生诈骗典型案例一,非原判全文。案号未公开,不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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