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写着法律咨询,收费名义也是服务包,为什么仍被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处理?上海公开的朱某甲等人案,裁判分析没有停留在营业范围,而是查实际取得会员资格、层级和返利依据。本文为官方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把真实咨询或依法协商债务一律归为违法。
服务包在本案中同时被用作入会入口
二〇二一年四月至二〇二三年五月,朱某甲等人经营上海某咨询公司,以信用卡和贷款逾期协商等业务名义,招募不特定人员购买九千九百八十六元服务包成为渠道商。官方记载,公司通过夸大服务能力与盈利前景,吸引大量没有法律服务或债务处理需求的人员参加,形成渠道商等多层组织,并以发展人员获取返佣。
截至案发,实际发展二十七层、二千余人,收取传销资金二千余万元。不能只取某一人签过服务合同,就忽略其付款换取资格、发展下线计酬的真实结构;但也不能将普通客户推荐、正常服务收费直接等同于已经具备全部刑事构成。
罪名要落到组织方式与骗取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为名,付费获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依发展人数计酬返利等法定内容。本案两个突出事实,是购买所谓咨询服务取得入会资格,以及发展下线取得返利,而非仅因公司提供了反催收相关宣传就直接定罪。
实际组织、领导者及其他人员的知情、作用仍应分别审查。会员人数多,不证明每个付款人都是组织者;公司有登记,不证明其真实业务结构合法,亦不能用一份民事合同名称包办刑事性质。
公开判项不能改成全部人员同责
二〇二五年三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朱某甲等四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判决已生效。原文未披露案号、具体判决日及每人的完整对应刑期,不能将最高刑写成四人各判相同年数。
相关人员可以依法整理实际购买用途、真实服务交付、会员及计酬关系、宣传与资金记录,说明自己承担的具体角色。遭遇虚假服务,可如实反映并依法寻求救济,不继续交费或发展他人以弥补前款。公开个案帮助识别责任问题,不保证任何退费数额或案件处理结果。
来源:上海上述典型案例四;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共同犯罪规定。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