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保险合同,投保后也依流程办理退保,是否就只剩佣金结算争议?上海联合发布的宋某等人案,查明的是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长期投保、续保意愿及能力,以短期退保套取佣金的具体安排。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正常依法退保一概称为犯罪。
二十八份保单是真实交易载体,仍要查真实意思
宋某经营保险经纪机构分支,二〇二〇年十月至二〇二二年五月间,与他人发展十八名投保人,投保二十份十年期年金险、八份二十年期重疾险,之后在一月至一年不等的时间退保。官方查明,这些投保人无真实投保意愿及长期续保能力,相关安排被用于套取保险佣金。
有合同编号或者保险人曾承保,不能直接推翻上述具体欺骗事实;但一般家庭后来经济变化、真实保险需求改变或合法解除合同,也不能只因退保时间短就倒推签约时已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将最初意思、人员安排、资金和实际履行完整连接。
审计中的损失不能只取佣金或退保总额
本案司法审计认定,退保金额与保单佣金共二千三百四十余万元,扣除二十八份保单投保金额一千七百六十余万元,保险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五百八十余万元。这是官方对本案款项的具体核算,不是所有保险纠纷都照搬的通用公式,也不能将两千三百四十余万元全部说成已经认定的净损失。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欺骗及相应条件。检察机关在本案重点审查目的形成时间、投退保异常性、行为与损害的联系,并非仅凭被退保或保险公司事后亏损作犯罪结论。
本次判刑与撤销原缓刑是两个处理层次
二〇二五年三月至八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判宋某等七人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宋某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前案缓刑,合并执行十二年、罚金三十五万元。不能把十二年写成本次单罪刑期,也不能将部分人的缓刑结果移给全部七人。案号及逐人完整判项未公开,不补造。
类似争议可按每份保单的真实意愿、续保能力、付款和返还、佣金及参与人分别列证。材料应原样依法保存,不能为了符合本案叙述补造先前计划,也不能向合法申请退保者承诺有无刑责的固定答案。
来源:上海上述典型案例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第六十九、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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