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已经谈过某项证据,正式开庭时能否直接说大家早就讨论过,无须再依法审查?庭前会议用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处理有关程序问题,不等同一场提前完成全部定罪的正式庭审。应区分没有争议的整理结果与仍需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的内容。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哪些准备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等,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有关程序,不能只因材料已被摆在会议桌上,便称法院已经认可其证明结论。
有利于明确争点的准备,可以减少庭审中重复无关争论,但不能把便利处理解释为剥夺依法发表意见。案件若依法适用其他特定审理程序,也要按其自身条件和保障办理,不能把庭前会议视为任何程序都可通用的简化许可。
争点整理与查证属实不同
双方确认某份材料来源、复制一致,可能减少就该事项的争论;但材料证明哪些事实、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达到定案要求,未必因此一并解决。不能将仅确认收到复印件的签名,写成对指控全部事实无异议。
作出真实的程序表示时应记录范围和条件,不能在后续庭审中任意否认自己确实确认过的事项;发现新情况或原表示有实际问题,应具体说明,而不是仅说现在换了想法就要求前面全部作废。
新证据或新的具体异议仍需依法处理
庭前未能取得的记录、出庭证言出现差异或此前不知的程序线索,应依法及时提出。说明新在哪里、为什么影响审查,并按规则提交或申请处理,不能把庭前会议结束当成证据从此永远封闭。
法院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通知人员说明或作出相关程序处理,应依法判断。任何一方都不宜靠会议里说过四个字,回避对明显矛盾的回应;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反复提出没有事实变化的相同申请,无限拖延正常审理。
保存会议与庭审的衔接记录
丰都当事人可将会议确认的事项、未决争点、待提交材料及后续通知列成清单。对笔录与真实发言不符的,按程序及时提出更正意见,保留具体依据,不私自改动记录或组织他人补造说法。
正式庭审中,围绕真实争点提出清楚的证据和法律意见。庭前会议的价值是让审判准备更充分,而不是提前用几句谈话替代对事实、证据和辩护权的法定审查。最终仍以依法审理形成的裁判及相应救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