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卷宗中出现照片辨认笔录,但图片来源和制作过程不清楚,辩护人应核对的不只是照片像不像被告人,还包括是否依法组织、辨认前是否受到影响、照片组合是否具有暗示,以及笔录能否真实反映过程。来源疑点需要调查,不能只凭疑点就宣布全部证据无效。
先把照片组与辨认记录对应起来
丰都案件家属提供线索时,应说明具体辨认时间、相关人员及已知问题,由辩护人依法查阅卷宗。需要核对辨认使用的是哪一组照片、编号是否一致、形成和提取情况、辨认人指认的编号,以及笔录签署与附件是否完整。
多次辨认使用不同版本时,应分别核对,不能把后次清晰图片替代前次实际使用的模糊图片后再评价可靠性。图片是否有裁切、背景差异或特别标记,也可能影响辨认,应结合原始材料而非单张翻拍判断。
来源不明与明显暗示是不同问题
照片来自合法身份资料、监控截取或其他来源,需要核实形成及使用情况。仅因照片不是现场拍摄,不当然违法;但无法说明来源、对象身份或加工变化,可能影响真实性判断。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明确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和笔录制作,并对辨认前见到对象、未个别进行、未与类似特征对象混杂、数量不符合规定、明显暗示等情形规定了相应证据后果。不能用后来补一句辨认无误掩盖实际存在的重要程序问题。
重点核对是否发生辨认污染
- 辨认前,证人是否已经被展示特定嫌疑人照片或得知特定编号。
- 多人是否互相讨论或共同进行,而未按规定分别辨认。
- 照片外观、背景、标识等是否使某个对象过分突出。
- 组织人员是否给予指向某人的言语或行为提示。
- 辨认人是否曾表示无法确认,其原话是否真实记入笔录。
上述核查应结合客观记录和合法取得的材料,不能诱导证人改变说法。家属自行联系证人商量统一口径,会损害证据真实性并可能产生法律风险,不是弥补程序疑点的方法。
提出具体调查和质证意见
辩护人可根据程序阶段,依法要求说明照片来源、调取相关附件或记录,对矛盾之处提出核查申请。在法庭质证中,应讲明哪一环节不符合规定、如何影响辨认可靠性及适用何种法律后果,不宜把不同类型的程序瑕疵都混称为同一种非法取证。
辨认即使存在问题,也需要与其他证据分别评价,不能从某一份笔录有疑点就推导全案必然无罪;反之,其他证据存在也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材料。准确区分证据用途和证明力,才能形成有效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