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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调查通知能直接代替对金融机构系统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吗

金融机构收到反洗钱调查通知,对方同时要求按监督检查方式检查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能否因为都由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就认为调查通知自然代表任何检查权限?应先核实际行为适用哪一组法定授权,而不是把通知上的部门名称当作全部答案。

系统检查在监督检查条款中有明确位置

反洗钱法第二十二条列举进入金融机构检查、询问、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及封存,以及检查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其中有关数据、信息。后一项不是仅能看纸质台账;金融机构也不能以数据在系统中为由,否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范围。

但资料、数据须与被检查事项有关,批准和程序仍应满足本条要求。法律列有系统检查,不等于允许与事项无关的全部客户资料无限制流出,更不能据这一项直接推定有权采取任何刑事搜查、扣押措施。

调查条款另有目的和措施安排

第四十三条针对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本法的其他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规定经批准发调查通知开展调查。第四十四条列有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等资料,以及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损的文件资料封存。

不能只凭第四十四条没有照抄系统检查的全部用语,就宣布所有电子账户记录都不能依法调取;也不能反过来认为拿到一份调查通知,便已经自动完成另一次监督检查所需的依据与程序。实际同时依法进行两类活动的,须说明各自范围和相应手续。

把系统访问与交付资料具体对应

机构可以请依法执行人员说明本次活动、批准及通知所对应事项,将要求的账户、期间、字段和材料交付记入真实接待记录。不能因有疑问就删除数据、迁移记录或以内部保密口号拒绝一切合法调查;对有权机关的真实要求仍须依法配合。

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均对人员、证件及相应通知提出要求,不能把检查通知与调查通知随意替换。讨论范围也不代替对当前限制资金措施的审查:封存文件资料,与第四十五条特定账户资金临时冻结另有不同法定对象。

如后续涉及刑事证明,应保留实际提取范围、资料来源、交付清单和程序凭据,具体指出异议所涉环节,不把一次监督检查直接视为法院已经认可全部数据。程序核查的目的,是准确配合和提出可核意见,不能用来制造证据缺口。

依据:反洗钱法第二十二、四十三至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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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