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刑事案件出现一份设备检测报告,是否就同时证明设备性质、发射功率、对通信用户的影响以及全部犯罪条件?二〇一七年两高解释第九条,对难以确定的专门性问题列出不同报告和证据路径。报告由谁出具、回答什么,应与具体待证事项对应,不能只凭盖章便覆盖所有问题。
三类报告所针对的事项不同
该条列明,省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级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就是否属于伪基站、黑广播出具相应报告。黑广播的功率、覆盖范围,则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检测机构的报告。
对是否干扰导航、通信等,条文另列省级以上航空、铁路、船舶等主管部门报告。这些机关层级和事项不能随意互换,不能让一个普通设备销售商对所有专业事实给出替代结论,也不能把单位名称相似当成法定资格已经核实。
用户受影响另有证明衔接
第九条还规定,对移动终端用户受影响情况,可依据相关通信运营商出具的证明,结合被告人供述、终端用户证言等认定。设备能够发出信号,与特定用户在特定期间实际受影响,不是仅凭同一数值就能包办的事实。
上述专门问题也可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须结合其他证据。不能把某一种报告写成所有案件唯一必需形式,更不能以存在专业报告为由跳过物品同一性、样本来源和时间范围核对。
形成事项与材料的对应表
可依法列出设备定性、实测功率或覆盖、导航通信影响、用户影响分别由何材料支持,核出具主体和内容限度。原报告只针对某台设备,不应自行扩到未经核实的全部批次;原样本变化或记录缺失,也应如实指出。
涉及敏感通信或技术资料,应依保密和取证要求处理,不向普通平台公开,不自行运行设备作对抗性测试。法律意见重在让专门事实和构成条件准确连接,既不凭商业说明预定无罪,也不把任何技术疑点直接当成全案必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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