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土地处置发生争议,不能只按土地最终卖了多少钱,决定属于非法批准占地还是非法低价出让。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列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以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应先认清行为与权利对象,再核徇私舞弊、情节和后果。
批准用地与出让使用权不是同一动作
前一类需要核真实批准事项、权限、土地性质及应适用的土地管理要求。征收、征用、占用也不宜仅用同一个拿地称呼抹平。没有查清究竟批准了什么,就无法判断违反了何项规定。
低价出让这一分支,条文对象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普通房产转让、私人之间的低价交易或者报价争议,不能只因价格偏低就直接放进该职务犯罪。价格认定、适用规则、真实交易与国家人员所处环节,应有相应证据。
不以项目失败倒推所有审批违法
本罪还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并达到法定情节。对办理条件存在认识分歧,与明知违法仍滥权操作,要查不同材料;后续市场价格下降,也不能直接替代对原处置时点和价格依据的审查。
若主张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核认损失与具体违法行为的关系,不能将整个项目投资、土地现值和另案赔偿混成一个总数。是否适用更重档次,应经相应完整事实审查。
材料可以按土地及权利、法定权限、审批或出让过程、徇私线索和利益损害分类,并标明同一人员在哪个环节实际起作用。合同无效、行政撤销、民事赔偿与刑事定罪各有条件;一份签字协议或一项价格鉴定,都不能单独替代全部构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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