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利用赌博机的赌场接送参赌人员,领普通固定工资的人,是否和出资经营者一律按共同犯罪处理?二〇一四年意见第七部分对特定受雇活动有宽严相济安排。应完整查活动范围、利润分成和高额固定工资等事实,不能只拿受雇二字下结论。
该项针对哪些具体受雇活动
意见列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是本类案件的具体规定,不能把一般不追刑说成行为合法。
也不能把任何参与者都包装成普通雇员。实际出资、决策、经营管理和分成,应依真实事实判断,不由合同写司机或服务员就当然排除。
工资名称和实际报酬结构分开核
第三部分另将受雇参与经营管理并分成、参与管理且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列为共犯情形。固定工资不是万能免责条件;普通事务与管理决策、普通工资与高额固定工资,也不能只看财务凭证标题。
可核劳动安排、实际工作、指令权限、发放依据、收入是否随利润变化以及有无其他分配。意见没有给所有地区、全部岗位统一的高额工资金额,文章不能凭空写一个全国通用数字。
不把适用范围移到所有网络赌博
本意见针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网络网站代理、长期接受投注或者其他赌场员工,应依法核其自身规则,不能不分事实直接套用这项安排。相反,本类案件真正符合该项条件的,也不应只用任何帮助都入罪一句话跳过政策规定。
材料可按具体事务、管理权限、报酬组成及实际参与期间归集,明确何处有证据、何处待核。依法保存已有记录,不为证明角色再接送人员或继续经营,更不统一编造工资口径。最终判断依完整事实作出,不承诺领固定工资者必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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