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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员工盗窃,能否仅由公司承担罚金责任

公司负责人安排员工盗窃,所得进入公司账户,是否就只能对公司判罚金、员工均可免责?刑事责任先看具体罪名是否规定单位犯罪。2013年盗窃解释第十三条对单位组织、指使盗窃有明确安排,不能用企业名义代替对自然人真实行为的审查。

本条追究的是具体组织指使实施者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解释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刑事责任。公司参与决策或取得利益,不会据此自动改出一个仅由公司承担罚金的单位盗窃罪。

应查谁提意、决定、发出具体指令,谁实际实施及知道什么。法定代表人头衔与实际组织者未必一致,普通财务或后勤员工也不能只因任职便被全部列为直接实施者。主体责任以证据对应,不按企业名单平均分配。

执行工作指令不是自动免责

真实受雇、岗位权限和受指挥程度可能有证明作用,但不能以领导要求一句,排除已经证实的故意参与。相反,对没有知情、没有实施相应行为的人员,也不能因为工资由公司支付,就推定共同犯罪故意。

款项归单位、个人分得多少,与盗窃行为和参与范围要连接核实。没有个人分赃不单独等于无罪,公司账上有一笔入款也不自动证明所有人员实施了盗窃。相应数额或特定行为类型同样要完整证明。

不把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套到无相应主体的罪名

关于依法应认定单位犯罪但只起诉个人的程序规则,不能先于本罪主体判断使用。提出公司应该负责,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可不核法条直接对公司追加罚金,更不能由此要求停止所有个人案件。

丰都企业或涉案人员可按决策来源、具体指令、执行过程、认识与权限、资金流向整理材料,标明每人的真实作用。原工作记录和完整沟通应依法保留,不补造集体决议把个人行为推给公司,也不删除指令掩盖组织者。需要形成的是符合本罪的逐人归责意见,而不是用公司获利一项事实包办全部主体与责任。

依据:[盗窃刑事解释第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228.html);[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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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