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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中间人瞒着国家工作人员截留部分款项,怎样区分截留与转付款责任

请托人交了一笔送款,中间人只转交一部分,另外一部分瞒着国家工作人员留下,能否将整笔钱都算作该工作人员收受?应逐笔查真实知情、授意和归属。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七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中间人占款、截款,设置了专门评价规则。

不知情占有,不自动成为受贿人的共同收款

介绍过程中,中间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情况下收受请托人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符合”意味着仍要核真实关系、利用影响力、不正当利益等条件,并非凡中间人自己拿钱都构成此罪。

若中间人实际上虚构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钱,同条第四款规定的是诈骗路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道这笔钱、是否授意由中间人留下、双方是否有共同安排,直接影响事实归属,不能只按中间人的一句“领导收了”确定。

截留一部分时,要分开每段资金

第十七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不能因此省略其他犯罪的法定条件,也不能把同一笔款在每个账户经过一次就重复累计。

可以先把请托人给付、实际转交、由第三人暂持、中间人占有及退回分别列出。现金交付要结合时间地点、取现和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转账记录则需核账号实际控制及用途。未交到工作人员手中的款项,是否存在其授意代收,应另有证据,不能只看收款人身份。

证明成果应指出争议在哪一段

丰都相关人员咨询时,可以提交总额与分流表,并将中间人说法、工作人员说法、客观记录相互对应。金额暂未核实的,标作待查,不先选一个整数;无法证明某段转付的原因,应如实陈述,不能补造收条或要求对方作虚假见证。

工作人员不知情,不等于请托人或中间人当然没有任何责任;中间人曾实际转交部分钱,也不等于其余款必然属于同一性质。这里要查的是各段款项与各人真实意思,不是把转账最长、经手最多的人当然认定为全部犯罪的组织者。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七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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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