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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虚构与干部关系骗走办事款,为什么不能只凭自称有人脉认定影响力受贿

有人自称与干部关系密切,收取办事款后却没有真实人脉,究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诈骗?不能只听其自我介绍。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自称“能办”与真实影响力不是一份证明

利用影响力受贿,需要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主体、关系、利用职务行为或便利条件、不正当利益及收财等要件。不能仅因发过一张合影、说出某人职务,就认定这些条件成立;也不能仅因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收款,就当然排除所有影响力受贿情形。

诈骗路径则要核虚构关系与财物被骗之间的联系,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应查收款前究竟承诺了什么、所称关系是否真实、有哪些伪造证明或冒充行为、钱如何支配。事情最终未办成并非单独的诈骗证明,真实发生过的合法服务也应如实区分,不能一概改写为全程虚构。

请托事项违法,也不能代替对中间人的定性

请托人希望获得不正当利益,可能涉及其自身责任;但这不意味着中间人无论真实还是虚构,都只能定同一罪。应分别核其给付目的、知道的事实、中间人的真实关系与行为,以及款项实际交付对象。

如果部分款真实转付、部分被截留,还应按各笔流向分析。不要只用一个“办事费”总数覆盖已给付、未给付、被他人持有及退回的不同事实。涉嫌犯罪款项的追缴与普通服务费用返还,也不能直接用一份民事退款约定全部替代。

咨询或反映线索时,先交原始沟通与完整流向

丰都有关人员可保留账号身份、完整聊天、关系证明的来源、转款和后续催问,不只截取“我认识某领导”一句。材料中说明哪些是亲眼所见、哪些只是对方自称,不能为了证明关系真实再向无关人员送钱打探,也不能侵入他人账户获取隐私。

对中间人而言,确有真实服务或资金已转交,应以原始记录说明,不能倒补服务成果掩饰收款时的真实意思。收到退款亦不当然使刑事程序停止;尚未退款,也不能单凭结果推定当初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由完整证据确定究竟是哪种行为,不由所谓人脉名称决定罪名。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七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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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