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劳务派遣比例,不能只拿派遣人数除以劳动合同员工人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总量是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派遣人数不得超过这一总量的百分之十。分母口径不对,即使每个人的名字都数对,也会得出错误结论。
用同一时点、同一单位的两类人数计算
例如同一用工单位有九十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使用十名派遣劳动者,在这些人数真实完整且无其他调整的前提下,总量是一百,比例是百分之十,不是十除以九十。这个例子只是说明法定口径,不代表某企业的人员结构已核验合规。
人数应有劳动合同、派遣协议、实际到岗和离岗资料相互核对。不能用年初最低人数和年末最高人数随意拼接,也不把尚未到岗的计划招聘人数当成现有分母。统计日期与后续变化应保存,防止某日计算通过后新增派遣人员却一直沿用旧表。
集团、项目与实际用工单位不能随意混算
规定将计算主体与依法可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对应。不能为了压低比例,把多个独立公司的人数随意合成一个大分母,也不因为同一园区或同一股东,就当然视为一个用工单位。具体主体应结合登记、合同和实际关系核实。
由不同派遣公司派来的人,只要属于同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的派遣劳动者,就不能各算一张表来掩盖总量。内部部门单独报出的比例,也不能替代应适用主体的整体口径。存在分支机构等复杂情况,应先核其订立合同及用工法律地位,再作统计。
低于比例上限,并不等于岗位安排当然合法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属于另一项需同时核查的条件。比例只有百分之五,也不能据此把所有长期核心岗位无条件改成派遣。辅助性岗位相应民主程序等要求,也不会因人数少就自行消失。
同样,超过比例后如何依法整改,不能简单理解成当天把人全部退回且无需任何劳动权益安排。派遣、用工和劳动者之间各有法律关系,退回与解除不是同一行为。应依法核实合同、岗位及适用规则,避免用解决统计问题的名义形成新的劳动争议。
名称改成外包,也不能免去真实关系核查
是否是真实承揽或外包,还是以其他名称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应依据履行事实和相应规则分析。不能仅凭发票项目或者协议标题就先宣布人数可以全部剔除,也不能在没有调查前把所有外包人员一律计作派遣。
丰都企业可形成可追溯的人员统计表,列明主体、人员类型、期间、到离岗依据、计算结果及异常项。对法定例外是否适用要按具体身份核实,不把特殊代表机构的规则照搬一般企业。律师审查的重点是口径、真实关系与整改安排相互一致,而不只替一张比例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