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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定隔离措施不能到岗,单位能只按未打卡记旷工并停发全部待遇吗

员工因法定隔离等措施无法到岗,单位只看没有打卡便记旷工、停发全部待遇,不宜忽略措施本身的法律性质。二〇二五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针对因该法规定的特定措施不能工作的劳动者,要求保留工作并按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先核实措施而非只看病名

该款对应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应说明采取措施的主体、依据、人员范围、开始及解除时间,以及为何导致本人不能工作。患普通疾病自行在家休息、主动安排出行与依法隔离不能简单混成同一种情形。

员工可通过合法渠道提供实际通知或证明,单位也应合理核实,不能要求补造一份从未存在的行政决定。医疗隐私仅在必要范围内提供,不需向全体同事公开完整病历,也不能以保护隐私为由完全拒绝说明与请假、劳动安排直接有关的事实。

当前规范不能照搬旧临时通知

现行修订法自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相关制度已经不能只引用旧法第四十一条或某次疫情期间的临时措施概括。处理历史期间,则还要结合当时适用规定,不能以今天条号倒改过去的安排。

保留工作、工资与生活费的具体支付,按相应规定和实际情形核查,不能在没有依据时一律承诺所有情况均按全部正常收入支付,也不能由单位自行决定归零。是否可以提供居家工作、怎样安排已完成劳动,应真实协商并保留记录,不虚构出勤替代法定保障。

未出勤不直接等于严重违纪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的事由和程序,仍需要真实依据。单位不能只把受措施影响的日期标为缺勤,便跳过法律保护直接套用无故旷工。员工在限制解除后应及时依法恢复工作或说明后续医疗等情况,不能把一次法定措施当成无限期不到岗的许可。

如对措施本身有异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相应申诉途径,申诉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工作待遇争议与防控措施救济,也应按各自渠道处理,不能让员工为向单位证明自己并非旷工而擅自违反措施。

把时间和待遇逐段核对

丰都劳动双方可以列明法定措施期间、实际可工作情况、已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另有病休及恢复日期。保留通知、沟通、工资记录和安排,按真实期间核算差额,不将不相同的停工、年休假、病假混作一张考勤表。

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提出具体请求时,说明欠付哪一期间、适用什么依据。核心是依法识别不能工作的原因,再落实保留工作与待遇,而不是只用打卡有无替代全部审查。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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