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登记的所有人是否一定就是最终赔偿主体?自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修订民用航空法,对运营人、航行控制和登记所有人的推定有专门规定。识别真正责任主体,不能只停在谁拥有航空器这一项。
先确认属于第三人损害的适用范围
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涉及飞行中航空器或者从其上落下的人、物造成第三人损害,并对直接后果、依法在空中通过等情形设有条件。第二百条界定第三人,另排除有关航空器上及合同等损害。不能将旅客行李、承运货物和地面无合同第三人的请求全部放进同一套规则。
先核事故经过、损害对象和与航空器的联系。仅因一架飞机经过后附近财物损坏,不自然证明存在法定直接因果关系;事故时间、调查、实物和专业材料,应能帮助确定究竟发生了什么。
运营人重在使用与航行控制
第一百八十六条将该类赔偿责任归于航空器运营人,并解释实际使用以及保留航行控制权等情形。租出使用权与真正转移航行控制,不一定相同;不能只把租赁合同名称给法院看,就认为责任已经当然转到承租方。
运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航空器,亦有专门归属规则,不因具体操作人员越出某些内部权限,就当然使运营人对外全无关联。实际调度、控制、使用及相关协议,需要结合事实查明。
登记所有人有推定也有反证路径
该条规定登记所有人被视为运营人并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在判定责任的诉讼中证明运营人另有其人,并在程序许可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不是只说我不在现场,就完成全部证明,也不是由登记人任意报一个陌生公司的名字即可免责。
应提供真实合同、交接、航行控制及运营材料,说明为何他人才是法定运营主体。第一百八十七条又对不是运营人的所有人、出租人或相关融资人等作出安排,但保留故意致害等条件;不能从拥有或融资身份单独推出所有人一律免责。
救济和核时采用现行完整规范
丰都企业或个人处理相关第三人损害,可以先将登记主体、实际运营、控制安排、保险担保和损害分别列明,依法申请调查或提出具体材料。不要为搜集信息接近危险事故现场,也不要将未经证实的运营身份公开作出定罪式指责。
专门法对免责、保险、程序与期间另有规定,不能只引用民法典的一句一般责任,就忽略现行航空法。先识别适用范围,再查主体和证据,才能避免只找所有人、只找驾驶员或只找保险公司,遗漏真正需要依法参与的责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