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伤者送过营养品,能否在营养费中扣除,要先分清它是赠送、代付必要费用,还是双方同意的赔偿履行。商品标价多少,并不能直接决定依法支持的营养费已经减少多少。
营养费不是把保健品购物单相加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丰都事故当事人应核对伤情、营养需要及合理期间,不能以包装上写营养二字,就把所有食品、补品都视为依法必要的项目。
购买者称为垫付,可以作为核查线索,但仍要看事前沟通、交付和实际使用。探望时一般赠礼,与明确为履行赔偿而承担某项必要营养支出,不应混作同一种付款。对方收下物品,也不当然表示认可按商家零售价全额抵赔。
需要抵扣时,说明与同一损失的对应
主张已履行营养费,应证明物品、金额、用途、受领及相应合意或其他合法依据,避免医疗费用、伙食补助和营养费交叉重复。伤者如已就同一合理支出获得真实赔偿,也不应隐去该履行再重复请求。
仅有购物小票,可能说明买过东西,却未必说明已经交给伤者;已经交付,也不必然证明全部符合合理必要范围。对高价升级产品、给其他家人的部分或普通礼物,应分别说明,不能把一张家庭购物清单全扣在伤者头上。
已经有裁判,不能自行改写应付金额
若法院尚在审理,应及时提交已履行材料,要求在总损失和责任分担中一并核对。若生效文书已经确定给付义务,则要看相关物品交付发生在何时、裁判是否已处理该项事实,不能用同一争议直接推翻既有认定。
裁判后另行履行或协商替代给付,也要核实是否真实抵清相应义务。送去一箱营养品并自行报个价格,不当然获得少付生效裁判款项的权利;认为裁判或执行中存在应依法纠正的问题,应通过相应程序处理,而不是单方改账。
结算文件明确已收与尚欠
可以在合法协商中写明哪些物品或支出计入营养费、确认金额、是否仅部分履行,以及医疗等其他项目是否仍有争议。收条不宜把一般收到物品写成全部人身损害均已结清,付款方也不能要求对方确认未真实交付的支出。
最终需要的是同一营养损失与真实履行相对应,不让伤者重复获赔,也不让赠礼、市场售价和法定营养费被任意相互替代。具体能扣多少,应由有效约定及依法审查的事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