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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搭建的施工生活区消防设施由谁管理,不能只看总包还是分包招的人

项目临时生活区住的是分包单位招来的工人,消防设施就完全由分包自行负责、总包无需过问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不能只按工资由谁发来分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对总分包责任、生活区设置和消防管理有专门要求。

生活区不是施工安全管理的空白

第二十九条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选址满足安全要求,临时建筑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能在尚未竣工建筑内设置集体宿舍。把生活区叫临时宿舍,并不会当然排除这些要求。

现场实际位置、与作业区关系、住宿人数、建筑材料和使用状态,应有真实记录。不能只看合同写施工范围不含宿舍,就认定现场生活设施没有任何单位需要依法管理;也不能拿普通住宅的入住安排,替代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核查。

消防制度和设施要落实到人和现场

第三十一条要求施工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责任人,并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水源,配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责任人名单不是全部工作。设施是否可用、通道是否被堆物堵塞、违规用电是否及时纠正、检查和应急安排能否落实,均需具体核实。员工签过知道风险的表,不代表单位可以取消应具备的设施,也不能用购买保险代替依法应做的消防管理。

总包与分包不能约定对外全部免责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依法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分包服从管理等作出安排。合同可依法明确各自工作,但不能把法定职责一笔划给另一方,约定自己不再检查、不再纠正任何明显问题。

分包也不能以总包负总责为由忽略自身工作及违规操作。具体事故责任需要根据管理、指令、设施、隐患和因果判断,不能只把总责翻译成总包在任何情形下独自赔全部,也不能只因住宿人员属分包就让受害人面对无尽推诿。

检查结果应形成整改闭环

丰都项目可列设施位置、责任单位、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完成时限和复查结果,附真实现场记录。发现紧迫火灾危险时先依法处置并联系有权部门,不等内部争议解决才移除明显堵塞或危险安排,也不擅自采取缺乏专业保障的危险作业。

出现损害后,救治、报送、现场保护及赔偿要分别依法推进。资料应反映事故前真实管理,而不是事后集中补签。一套可核查的责任和整改记录,才能让临时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真正有人负责,而不是只停留在总分包合同的相互免责文字里。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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