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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欺诈只起诉受益人,开立银行就完全不能参加诉讼吗

被告名单没有银行,不等于其与案件无关

保函申请人认为受益人欺诈,只起诉受益人,开立银行仍掌握保函、交单、审单及支付资料,并可能受到处理结果影响。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此时开立人、指示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丰都企业准备材料时,应先画明申请人、开立人、受益人及指示人的关系。经另一金融机构指示开立的结构,与直接申请开立不同;没有实际指示关系,不能为了增加一个参加人而把普通经办人称为指示人。

第三人参加不是自动转成共同被告

条文给出参加诉讼的机制,不等于每位参加人都必须对原告全部请求承担赔偿。是否向银行提出独立的付款、违约或其他请求,应核具体事实和法律关系,不能仅因银行在裁定中出现,就认定其已经成为应赔一方。

受益人也不能以申请人未将银行列作被告为由,当然否认所有欺诈诉讼条件。案件应由法院根据诉求和利害关系依法处理,各方应准确表达参加依据与意见,不自行推断程序已经终结。

参加有助于核查单据和实际付款

独立保函争议常涉及谁收到了哪些单据、何时接受不符点、是否已付款及对应金额。开立人可以提供真实业务记录,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核查申请,明确资料与待证事实,不能笼统要求公开全部客户数据库。

银行提供审单意见,也不等于法院必须直接采用其对欺诈的全部结论。单据是否表面相符、基础交易是否存在第十二条具体欺诈,属于不同审查层次;当事人不能只说银行认为没问题,就跳过相应证据。

基础交易事实只在相应争点范围内审查

第十八条允许在欺诈诉讼或止付申请中,就第十二条具体情形审查基础交易相关事实。参加诉讼并不自动把全部买卖、工程结算和反担保争议都合在一起终局处理,具体请求仍须核程序和管辖。

对银行追偿、申请人向受益人返还或赔偿等问题,应识别各自请求及已支付金额,避免重复主张。不能为方便把普通基础违约一概写成欺诈,也不能以独立性为由拒绝法院依法核查与欺诈直接相关的材料。

把诉求、身份和资料目录分别列清

可准备保函及修改、申请和指示文件、索款单据、往来通知、付款或止付记录,注明哪些材料由谁保管。申请参加或提出相关程序意见时,说明具体利害关系和希望查明的事项,而非只用银行参与过一句话。

第十九条内容在二〇二〇年修正时未改,本文同时核官方原文与修正决定。第三人参加提供了完整审理的条件,不是对任何人的责任先行定案;法院准许参加、作出临时止付与最终认定欺诈,应分别理解其效力。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