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一处印着三十天付款,另一处双方另行商定为验收后十天,不能简单按哪页在后、哪处字体更大决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存在不同解释,以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规定了相应解释规则。其中,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先判断是真正协商条款,还是另一套预设模板
格式条款的认定要结合是否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约时是否与对方协商等法律要求。电脑打印的内容也可能经过真实谈判;手写或盖补充章的文字,也未必当然是双方实际协商结果。不能仅凭外观把所有打印内容都排除效力。
核对草稿、往来邮件、修改痕迹、授权和最终签署版本,说明谁提出了哪一项、对方如何接受。未经对方同意事后加写的批注,不能冒充已经形成合意的非格式条款。不同版本的页码和附件编号也要对应,不能拿未签的谈判稿替代最终文本。
冲突应落到同一事项,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一句话
先明确争议涉及付款期限、验收方式、责任范围还是其他问题,比较两处文字是否确实对同一事项作了不相容安排。一般性流程与某一订单的特别约定,有时可以衔接适用,不宜只看到用词不同就认定必须废掉其中一处。
适用非格式条款,也不意味着整份合同的其他内容全部失效。应依法结合合同整体、订约及履行情况等解释,尽可能明确具体义务。没有形成合意、行为人无相应权限、条款本身违法等问题,须分别审查,不能借一个解释规则跳过其他效力条件。
格式条款自身有歧义,也有不同判断步骤
第四百九十八条还要求按通常理解解释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不能把任何一方事后提出的牵强读法都当成一种合理解释,也不能把这项规则误说成永远选择消费者或买方想要的结果。
提示说明、是否成为合同内容及条款无效等争议,与解释冲突是有关联但不同的问题。应按相应法条与证据提出具体请求,而不是只在起诉状中反复写霸王条款,却不说明争的是哪一项、怎样与协商内容冲突及希望确认什么义务。
履行前把已经发现的矛盾写清
丰都交易双方发现冲突后,可以依法确认真实约定,列明替代范围、适用订单和起算条件,保留双方确认。不能一方擅自在旧文件上涂改,再把无异议收货直接等同于接受所有新增条件。已发生付款或验收的,还需核实实际履行及相关表示。
律师审查宜形成条款对照与版本清单,分别处理合意、格式性质、冲突和效力,不能只凭手写优先四字保证胜诉。让对方和审理者能够看清真实协商过程,才有条件将法定解释规则准确用在具体争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