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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总价越高就要按比例多收登记费吗,怎样与契税和中介费分开核对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有人按房屋成交总价的一定比例列出登记费,称房子越贵登记费当然越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比例收取。但这不等于交易中的税、合法约定服务费也全部只能按件计算。

先让每笔费用有真实名称

登记费、契税、中介报酬、贷款相关费用、评估或代办服务,可能来自不同依据与收款主体。应要求分别说明项目、法定或约定依据、计费对象和收取单位,不接受一个过户综合费就覆盖所有款项。

第二百二十三条直接约束不动产登记费的计收方式。不能将其扩大成任何基于房价计算的税或服务报酬都违法;也不能把本来称登记费的行政收费,临时改叫综合服务而规避相应规定。名称和实际提供内容需要一致。

按件并非全国所有事项同一金额

不同登记事项、依法减免情形及收费目录,应核对实际适用的现行规定。不能只看到按件,就承诺所有住宅、非住宅、首次、更正或变更事项永远收同一数额,也不能用某地区旧截图给所有当事人统一报价。

申请人可以核查窗口公开收费标准、依据和应开票据,说明自己办理的具体事项。对工作人员或代理提出的费用有疑问,要求明确哪些是登记机关依法收取,哪些只是代收,哪些是可以自行选择的服务,而不是把所有现金交给一个联系人后无法追溯。

服务费需要真实自愿及实际工作

委托中介或其他人员代办,报酬按合法约定和履行判断,不能只因办理涉及登记就当然视为登记机关收费。服务内容、价格、支付条件和哪些由第三方另收,应事先说清;没有真实委托,也不应将必须登记的需要变成强制购买无关服务。

已经依法支付的同一费用,须避免被重复收取。代理先垫付后报销,可以提交正式凭证并核对是否包含在原包办费用内;不能把自行制作的明细表当作机关真实收款的唯一证明。

出现疑问先核项目再提请求

丰都房屋交易当事人可制作收费、依据、主体、票据及支付情况对照表。对涉嫌不当行政收费,向相应机关依法询问、反映或寻求救济;对合同服务争议,则按具体委托和付款提出请求,不把两种关系全部混成一个退款对象。

实际核验应落在每笔钱为什么收、谁有权收及收了多少。房屋价格高,不能直接推出登记费就应按总价增加;法律对登记费的明确规则,也不能被误用为否定一切交易税费和合法服务报酬的理由。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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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