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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存六个月,与办完转进口后二十日提离是同一期限吗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通常存储六个月,主管海关同意可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货物存储期间;办完转进口手续后另有提离节点,不能拿剩余存储期代替。

转进口办结后要重新核二十日要求

2023年第75号公告规定,相关货物办结转进口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提离。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延期,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三个月。不是每次申请都能再加三个月,也不因仓库合同未到期就自动免于提离。

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通知发货人或代理办理出境或进口。合同续租与海关存储延期、已办进口后的提离延期分别需要真实依据,不能只补一份仓储费发票便宣布都已延长。

按不同状态分别设提醒

垫江企业可列入仓、通常到期、获批延期、转进口办结及提离记录,确保每次状态变化都有对应单证。不能为了推迟提离,隐去已经办结的进口日期,或把货移到仓库门外就记成依法提离。

仓储民事保管义务与海关期限并行,逾期也不授权仓库擅自倾倒、露天弃置或未经合法程序处分。实际违约费用和行政后果分别核对,不以一种期间届满直接判另一方全部损失。

依据:[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409/t20240929_3909262.html);[海关75号公告及设置规范](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3/art_e9a052a843544ac0818360e11b2ae6cf.html),第21、28条及75号公告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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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