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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部门共同做金融合规,能否因此不指定牵头部门

一家金融机构由法律、风险和业务支持几个部门分别处理合规,遇到跨部门事项却没有人统筹。设置多个部门并不当然违规,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职责不相冲突,并明确牵头部门,不能以共同负责说明任何部门都可以不承担协调责任。

允许多部门,不等于允许职责冲突

办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牵头承担合规职责的内设部门;多个职责不冲突部门共同承担时,仍须有牵头。应列出真实任务、决定权限、提交及反馈路径,核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检查、风险监测和事件协调,而不是只在组织图上给三个部门都写合规两字。

第三十一条另要求合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冲突部门岗位,不承担冲突职责。不能让交易实施人员同时决定自己是否通过审查,也不能因存在牵头部门便宣布其余所有部门都可任意混岗。

层级设置与牵头功能同时审查

第二十七条对总部、省级或一级分支、并表金融子公司原则上设独立部门;其他分支再按条件安排部门、岗位或确无条件时上级代履。第三条关于多部门的解释,不是取消各层级具体设置要求的例外。

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还应与第三十五条的三类责任衔接: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合规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内部审计承担监督责任。牵头不表示业务原始事实可以不核,也不表示内部审计必须接受合规部门替其作最终审计结论。

对跨部门事项约定真实衔接

可对新产品涉及的合同、数据、财务和操作事项明确谁提供事实、谁审核何种规范、谁汇总不同意见、由谁依法处理分歧,并保留真实完成状态。不能每个部门只发一句不属我部,使最终决策者误以为没有风险;也不让牵头人在其他资料完全缺失时代表所有专业无条件签字。

垫江相关机构可交付职责与权限、牵头统筹、层级设置、具体事项交接四项对应资料。第三十四条鼓励垂直管理,不等于所有机构必须采用完全相同组织模式;但选择不同模式仍须满足法定独立、牵头和有效运行要求,不能把组织灵活性变成无人负责。

依据:[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条](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66/202502/content_7004030.html),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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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