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希望把长期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卖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同、发票和对账单都有,是否就属于该公司可以收购的资产?金规〔2024〕17号办法第六条分来源和资产类型规定范围。对除前几类以外的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逾期对公债权,要求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权,不能只凭买卖双方愿意转让就跳过。
先辨是不是第六项,而不是所有资产一律先打官司
第六条第一至五项另列金融机构持有的特定风险资产、这些资产辗转持有、处置形成资产、违约或明显贬损债券、资管持有的明显贬损对公债权或份额等。若真实属于前述范围,不能将第六项条件不加识别地强套给全部资产。
第六项针对前述以外的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逾期对公债权及相应处置资产。经营者应明确原债权性质、现持有人、取得方式、到期状态和确权依据,不能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直接写作逾期对公债权,也不能给正常应收款改名不良就视为符合。
合同可以证明交易,确权要求仍须回应
债务人承认欠款、双方有真实对账,对债权调查有价值,但不当然等同本项所列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应取得对应文书并核真实主体、金额、权利范围及其法律状态,不能只拿立案回执或一页申请书说已经确权。具体文书是否足以支持,应依真实程序核实,不预设任何格式名称都有效。
若债权金额、担保或归属仍有争议,应如实披露。为了符合收购条件制作虚假争议、倒签债权文件或串通取得不真实结果,不能使资产真实合法。确权也不保证债务人有足够可执行财产,法律上的权利与实际回收价值需要分别评估。
进入范围之后还有收购程序
第七、九、十一条要求真实风险转移和必要的立项、尽调、估值、定价、审批等。符合可收购范围,不等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按面值收购,亦不意味着债务人已获免债。担保、转让通知和合同效力仍需依实际规则衔接。
垫江企业可交付债权来源与持有链、到期及争议、确权和担保资料、真实回款与资产线索的对应表,先核属于哪一法定分支。本文针对办法第二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将所有普通催收企业或名称含资管的机构视为同一种主体。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六、七、九、十一条](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411/16/521787/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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