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仍在原渠道持续寻求救济,能否认为所有维权时间都不计入两年请求时效?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第六条,对法定程序救济期间不计入作了规定,却同时保留明确告知应申请国家赔偿的例外。接到何种告知、何时知道及此后采取什么程序,需要先核真实内容。
先核明确告知,而不是把持续反映当作无限扣时
该条对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请求人应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设有例外。收到此类告知后,应核完整内容、实际送达及适用事项,及时研究正确赔偿程序,而不是因为仍在向原渠道反映,就推定请求时效永远不运行。
是否已经明确告知,需结合真实记录判断;不能把工作人员一句含糊可以再咨询,擅自扩成法定明确告知,也不能删掉已收正式文书中不利于自己计算的部分。争议应具体说明事实和依据,交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
法定程序寻求确认或救济的期间,依法不计入
第六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提交的应是真实、适用的法定程序,而不是把普通咨询、社会平台发帖、反复私人催问都直接称为依法救济。
可以提供申请、接收、受理或办理、决定及送达材料,说明所争职权行为与本次赔偿的关联,明确该段实际起止。不能将一个已结束程序之后自行等待的全部时间,也无依据地并入同一扣除区间。
首先辨明本次请求适用的时效起点
二〇二三年施行的该解释第一至五条,根据人身或财产侵害、原程序是否终结及相关法律文书分别规定起算。一般两年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从同一张报案回执或同一笔账户扣款之日起计算。
应先整理损害、知晓、诉讼或执行状态及相应文书,再判断第六条扣除哪段期间。原案尚未终结与已经进入法定救济,又是可能不同的事实,不能先任选一个较晚日期,再倒推所有时间都不用计算。
扣除期间与中止、后续短期救济分开算
第六条另对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作规定,第七条则处理最后六个月因法定障碍不能主张的中止,两种规则不能混称每投诉一次重新起算两年。赔偿决定后的复议、赔偿委员会申请等,也有独立程序期限。
可形成事件、程序依据、起止证明、告知内容和计算结果的时间表,同时标明仍需核实之处。期限紧迫时应依法及时提出准确请求,不等待所有协商结束才开始办理。律师可以帮助逐段核算和组织证据,不能仅凭曾经持续维权便保证任何时候申请都不受时效影响。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