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阿某向中国开某供应价值108500元钢丝,货到乌鲁木齐后,开某以物流丢货为由未付。2023年12月,开某签字捺印出具维吾尔语还款协议;阿某于2025年4月向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起诉,还请求违约金、交通住宿及代理费用。本文研究最高法公开摘要,非本所承办。
视频见证针对委托真实性,不把一切手续都宣布取消
法院通过视频见证委托和线上调解,减少境外当事人往返及证明程序负担;又安排通晓乌兹别克语的干警参与。这是本案真实采用的诉讼便利,不表示任何外国当事人的全部文书均不用依法证明,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次普通视频通话都能替代有权法院的核验。
当事人应事先核清谁本人出镜、委托何人、权限覆盖哪些程序与处分事项;有语言障碍,应确保本人理解授权和协议后果。翻译或协助人员的参与,并不让其自动取得代收款、和解或撤诉权。
先锁定无争议款,再逐项谈有争议请求
法院将无争议货款金额先固定,再处理附加请求;最终阿某降低违约金诉求,开某承诺分期付货款,双方愿继续合作。公开稿没有称全部交通、住宿、律师费都被支持,也未披露分期具体数额和最终全部到账,不能把“达成协议”扩写成“执行完毕”。
垫江与中亚客户交易的企业可以分别准备供货和到货、还款文件及真实译文、每项附加支出依据,形成无争议本金与争议项目两张表。分层协商不等于自动放弃未谈项目,应把协议解决范围和保留事项写清,币种、期次及付款用途也要能够核对。本例借鉴的是法院核验的远程授权与诉求分层组合,不是保证所有跨境追款都可足不出户办结或获得统一费用赔偿。
公开来源:[最高法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3101.html)第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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