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卖烫底机没卖加工物,使用环境特征为何没有因此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意大利某粘合剂公司诉温州某鞋材公司案,涉及给物体表面施加粘合剂层的机器。销售者承认卖了烫底机,却称未销售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物体”,不能认定落入保护范围。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浙江公开案例研究;供垫江读者参考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13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意大利某粘合剂公司诉温州某鞋材公司案,涉及给物体表面施加粘合剂层的机器。销售者承认卖了烫底机,却称未销售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物体”,不能认定落入保护范围。本文为公开案件分析,非本所承办,不把销售一台普通机器都概括为专利侵权。

先认清权利要求实际保护的主题

官方条目记载,权利人经公证购买机器与卷轴型胶。法院结合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认定第一带、第二带及被加工物不是机器组成部件,而是机器工作所需物料、加工对象,用于限定用途、适用对象和使用方式,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使用环境并不限于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对该机器而言,能够适用于所记载的胶带、薄膜及具有相反两面的加工物等环境,才是相应技术比对的重要内容;不能仅以销售合同没有同时出售全部物料就排除。

能适用该环境,仍需有真实比对

这不等于可以把使用条件从权利要求中删掉。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能够适用相应环境、具有其他限定特征,以及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均要逐项判断。本案法院认定技术方案落入保护范围,且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才确认相关未经许可销售构成侵权。

(2020)最高法知民终313号二审维持停止侵害,并将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分别改为二十万元、五万元。结果依本案事实形成,不能推广为凡有使用环境争议都按相同金额赔偿。

垫江设备交易或技术纠纷可整理保护主题、机器部件、使用环境、实际适用能力及证据五栏表,保留购机、说明书、样机与合法测试记录。不能仅把对方机器名称改写成专利名称完成比对,也不由法律文章代替专业技术事实核查。

该案二审日期在2021年4月,官方索引说明当时适用2009年10月施行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并列出现行对应条款。应按具体行为时间核法律版本,不把案例库的对应条号误说成当时已经适用新赔偿条款。公开材料是案例条目,未披露的卷宗事实不另作补充。

公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案例条目](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652.html);[人民法院案例库官方PDF](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23/09/02/20260423090211_20719.pdf)。公开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13号、(2018)浙02民初953号。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