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依据文末所列官方材料整理,非本所承办案例;不表示署名律师参与过该案。
生产者自己的宣传也可能成为数量线索
最高法二〇二六年十月公布钦果9号案,认定被诉方的基地公示、订单和经营宣传可以共同证明种苗规模,未仅按其提供的有限交易凭据计算。本案最终支持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七百六十万元及合理开支,核心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能概括成广告写多少就必然赔多少。
垫江种苗交易参与者可参照核自己对外发布的规模与实际记录。宣传失实并不能当然成为诉讼中否认数量的便利理由;权利人引用宣传,也应保存真实来源、时间及与涉案品种的联系。
商标和品种名称没有替代品种鉴别
官方记载品种申请时使用钦蜜9号名称,后来经审批改称钦果9号。被诉种苗经公证取样及分子鉴定与授权品种相同,不能只因包装名称变了就排除,也不能仅凭名称接近就省去必要的身份核查。
使用案外人注册商标,不能成为繁育销售授权品种的许可依据。采购方应分别核商标使用、品种权及许可范围,不能让供应商出示一张与繁殖许可无关的证书就取代全部授权链。
政策推广不当然表示免费许可
被诉方主张权利人配合政府产业推广等于默许免费使用,法院没有支持。产业扶持、推荐种植与民事权利人向特定经营者授予免费许可,需要有不同事实基础。
实际审查应取得授权主体、对象、行为范围、期限和费用条件,不能只截一段推广新闻。已有明确许可的,按合法文件核对;不存在许可的,也不应事后让无权经销商补一张证明冒充原权利人授权。
使用费计算有可查的数量和基准
二审结合多项证据认为二百万株主张合理,并以实际许可费每株三点八元为基准,支持七百六十万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另支持七千余元合理开支。不是取种苗零售总价,也不是把营业收入全部认作利润。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与授权后侵权责任应按行为时间分别核查,不将一种费用一概改称惩罚性赔偿。本案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有其具体结构,不能据此让所有公司的股东只要参与宣传就自动承担同等责任。
停止与灭活要求应依法落实
法院根据授权后仍有持续宣传等认定继续侵权,要求停止并对无性繁殖种苗依法灭活。具体执行应遵守裁判和程序,不能自行毁损证据、侵入他人基地或把任何同名作物全部拔除。
二审案号为(2025)最高法知民终169号,审理法院最高法;官方未披露一审法院和实际案发地区,不能写成垫江案例。其独立增量在于经营宣传、品种鉴别、许可基准和推广抗辩的证据链,与种苗普通质量减产索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