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出厂价格已经公开,数据平台加工成价格指数为何不当然侵权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企业主动公开产品出厂价,信息服务商合法收集加工成价格指数,原企业解除合作后就能要求全部删除吗?指导性案例二百六十四号围绕钢材价格数据及数据产品作了区分。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上海审理,钢材行业价格指数
案号
指导性案例264号
审理机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及商事争议
官方来源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企业主动公开产品出厂价,信息服务商合法收集加工成价格指数,原企业解除合作后就能要求全部删除吗?指导性案例二百六十四号围绕钢材价格数据及数据产品作了区分。本文研究上海法院公开案件,并非本所承办或垫江当地案件。

先看法院实际处理了什么

钢铁公司通过开放微信群等发布出厂价格,电子商务公司采集多方交易价格,经过算法加工形成行业价格指数。双方后来曾有数据服务和品牌推广合作,解除后钢铁公司认为指数不公,要求删除所有有关信息。

上海宝山法院二〇二三沪零一一三民初二三一五二号驳回其诉请;上海二中院二〇二三沪零二民终一一零二八号于二〇二四年维持。二〇二五年公布指导案例。法院没有认定任何公开数据都可任意利用,而是在具体来源、加工、标准及损害证据下判断不侵权。

原始数据与加工产品各有权益

企业对自身产生的数据享有相应持有使用等权益,但已经公开的市场报价,并不因产生于本企业,就成为企业能排除一切他人合法收集使用的绝对财产。代理商在下游交易形成的数据,也不能未经证明一律算原厂单方控制。

数据服务商独立采集、分析形成价格指数,属于另一层数据产品。指数与某企业单一报价并非同一信息,不能只因数值不同就断言编造。相反,服务商若未实际加工,或来源违法,也不能仅给结果起名指数就取得当然正当性。

商业秘密与合作授权都需真实核查

本案企业向无入群限制的较大微信群发布价格,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法院未认定其属于所主张商业秘密。核心成本、工艺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能因为属于企业数据就同样公开采集,仍应分别审查秘密性、措施和取得方法。

合作协议的实际目的是购买数据服务及推广,并非数据采集合法性的唯一授权来源。因此,终止该合作不自动使所有其他依法取得的公开报价都不得使用。合同有真实特别约定时应另核,不能用本案否定双方可能成立的全部合同义务。

质疑质量应提出具体证据

钢铁公司主张指数不真实不公,却未充分证明原始数据及编制质量存在问题或其权益受损。经营者真正需要纠正的,应指出时期、品种、数据来源和计算偏差,不能只说同行更高所以必然侵权。

垫江企业使用或提供行业数据时,可分别记录公开范围、合法来源、加工标准和异议处理。法律保护真实权益,也重视数据合理流通;尊重原始数据不等于禁止所有加工,形成数据产品亦不等于取得不受任何限制的利用权。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74471.html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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