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资金已经打到企业账户,是否意味着以后不再核查条件?2022年度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垫江县澄溪镇政府与一家环保科技公司的争议表明:预先拨付、最终享受与未达条件后的返还,可以是协议中不同阶段的义务。该案后来经协调和解、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能据此理解为所有未达标企业都无需退还资金。
这起案件的关键,是预拨与返还承诺
公开材料记载,双方2019年签招商引资协议,将年度纳税达到约定目标与扶持政策相联系。企业申请提前领取资金,并承诺未完成目标则全额退还。目标未完成后,政府催告并作出返还行政决定;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政府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法院等单位协调化解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公开材料没有披露全部和解金额及履行安排,因此不能写成法院判决“免除全部返还”或“只需退固定比例”。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不是本所案例,也不以历史协议内容作为现行招商优惠标准。
企业应从拨款凭证往前追到条件文件
只看银行到账备注,容易忽略签约文本、补充协议、申请书和承诺书。应核查款项属于预拨、无条件补助还是满足特定产值、税收、就业等条件后的结算;考核口径是否排除特定税种、期间如何计算、差额补足或退回是否有明确安排。一个项目收到不同性质资金,不能混成同一笔“政府给的钱”。
企业经营困难是否影响责任,应结合具体合同、原因及适用规则判断。市场变化或预期收益落空,不自然等同免责;行政机关是否按约提供条件、双方是否依法变更协议,也需要审查。提出异议应指向计算、条件、履约或程序中的具体问题,而非仅称资金已使用所以无法返还。
收到返还决定,不能只继续口头协调
应保存决定和送达记录,核对作出机关、依据、金额、履行要求与救济告知。认为决定违法或数额有误的,应在相应期限内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持续商谈不当然停止法定期限,未及时处理可能使争议进入不同程序,不能期待等到执行阶段再完整重来。
行政协议并非一切都按普通民事欠款处理。具体属于行政协议还是其他合同、行政机关能否采取相应决定以及执行条件,应依法审查。律师可以协助列出已履行事项、尚存争议、企业现金流及可执行的协商方案,但不能承诺找人协调就能取消行政决定。
和解方案应写明最终核定金额、分期时间、逾期后果、相关决定和执行申请如何依法处理。法院协调达成的具体结果也要以正式文书为准。新签招商协议还须按现行公平竞争、财政及相关政策要求审查,不能因为历史案例曾认可某份协议,就推断今天任何同类税收扶持承诺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