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款执行中,法定代表人既被指定保管设备,后来又承担未出资范围的补充清偿责任。这两种身份不是同一法律依据。中山法院公开廖某案,最终评价的是明知设备查封仍任由处置的行为。本文为公开个案研究,非本所承办,廖为来源化名。
保管安排与追加责任,各有对应文书
五金公司拖欠二十一万余元货款,法院查封其办公场所的一批设备,指定廖为保管人。之后经申请执行人追加,廖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不能只因担任法定代表人,就说廖当然对公司所有债务无限负责;也不能因设备最初属于公司,便认为作为保管人的个人对其处置全无责任。追加范围、查封清单和保管要求应分别核实。
剩余执行额与非法处置评价,不是一项计算
案件尚有五万五千余元未执行到位时,执行法官发现廖明知设备已被查封,仍任由他人非法处置,导致不能继续执行,遂移送线索。
该数额是剩余执行款,来源未披露设备的全部估值及出售价,不能改成处置设备必然获利五万五千余元。设备损坏、转移或出售的实际行为,也应对应证据,不凭保管人称谓直接推定全部事实。
后来全额支付,公开仍有刑事判项
廖后联系申请人并支付全部剩余五万五千余元。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针对司法机关依法控制的财产及相应行为、情节,不是任何民间保管合同违约都适用。
本案未记载对其他处置者的刑判,也未公布完整从宽理由。不能由廖获缓刑就保证他人还钱后同样处理,或擅自增写法院已判其另犯拒执罪。
公开刑判法院全称、日期和案号均未知。有关设备保管存在困难,应及时依法提出处理请求,保留清单、状态、申请和答复;指定自行保管不等于得到出售许可,不能先处置再用到账款项替代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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