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次纠纷中,两人后来都有轻伤二级鉴定,是否就应同时定罪,或者用一份相互谅解协议作完全相同处理?最高检公开的焦某、李某案,最终作出两种依据不同的不起诉决定。关键不只是有没有伤,而在于具体伤害与行为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同场冲突,没有把两份鉴定自动配给对方
焦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信号灯与李某车辆碰撞,随后二人纠打。李某当日就医,鼻骨、鼻中隔骨折被评为轻伤二级;焦某第三日就医,三个月后诊断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也被评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核查监控和就医资料,确认焦某击打李某面部、与鼻部损伤相对应;但医生说明焦某左耳问题可能有年龄、疾病、击打等多种原因,成伤机制无法确定是李某造成。不能让“对打过”替代每项致伤因果,也不能因为鉴定等级相同就假设证明程度相同。
焦某的处理,建立在已查明犯罪及从宽条件上
焦某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李某达成和解、支付三千元赔偿,相互谅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等,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
该条处理的不是已经证明无罪,而是符合法定轻微犯罪处理条件的情形。三千元是本案真实和解数额,不能据此给所有轻伤案件设置统一“付到这个数就不起诉”的门槛。
李某的处理,不能写成同样因为花钱和解
对李某,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仍不能认定其行为与焦某伤情存在因果关系。检察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两份决定日期和依据均有分别,不应合写成同日统一酌定不起诉。
双方和解没有补足李某案件的证明缺口,也不应让其为获得同一种从宽而先承认未获证明的事实。该案还查明焦某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能仅因酒后驾驶的说法再补造一项危险驾驶定罪。
类似争议应依法保存完整现场影像、首诊和后续病历、既往相关资料及各项鉴定,明确哪一伤情的因果仍待专业核查。早晚就医和疾病因素都是需要调查的线索,不能凭个人经验自行诊断。公开材料没有法院判决和案号;不起诉机关、决定日期及不同理由应照原文记录,不把检察结论写成法院无罪判决。
来源:最高检二〇二三年公布的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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