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公司有跨境资格,郑某东等四人为何仍被判骗购外汇

支付公司取得牌照和跨境电商外汇支付试点资格,能否使高管安排的购汇当然合法?郑某东等人案的公开材料,分别说明公司原有资格、四名人员的私利行为,以及刑事判决之外的行政处理。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摘要冒充原判全文。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垫江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支付公司取得牌照和跨境电商外汇支付试点资格,能否使高管安排的购汇当然合法?郑某东等人案的公开材料,分别说明公司原有资格、四名人员的私利行为,以及刑事判决之外的行政处理。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摘要冒充原判全文。

资格真实,不等于具体购汇业务真实

涉案钱某公司拥有支付业务许可及相应试点资格。郑某东、郑某涛任副总裁,王某为财务总监,赵某花为商务助理。官方材料记载,四人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利用虚假贸易背景等骗购外汇,涉及约四点七七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三十三亿元。

本案不能被概括为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资格,也不能从持有资格反推每笔购汇都符合用途与真实性要求。核查应把许可范围、实际业务、人员决定及有关资料分开;不在文章中复述制造虚假贸易材料的步骤。

检方没有仅凭公司名义认定单位犯罪

公开审查起诉过程记载,相关行为没有体现单位意志,公司没有因此获利,实际是有关人员谋取私利,因而未按单位犯罪追诉公司。这里是结合本案意志与利益归属所得的判断,不是凡个人获利便一概排除单位犯罪,也不是公司只要盖章便一定构成单位犯罪。

对外汇介绍人员及实际骗购人员,检察机关又按已查明行为分别追诉;官方未逐一公开这些关联人员的最终判决,不能补成所有人员均以同一罪名获刑。账户、职务和合作关系只是调查入口,各人认识、权限和实际帮助仍须证明。

四人刑罚与行政措施不能合并表述

重庆渝北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以骗购外汇罪判郑某东六年、罚金六千万元;郑某涛五年六个月、罚金三千万元;王某五年二个月、罚金一千五百万元;赵某花五年、罚金一百万元。重庆一中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驳回郑某东、王某、赵某花的上诉,维持原判;未披露的郑某涛上诉情况不另补。

外汇部门暂停公司有关试点资格,另对武汉某贸易公司作出三百三十四点八万元行政罚款。这些不是四人的刑事罚金,也不能改写为吊销全部支付牌照。公开案号未披露,保留未知。

本案可整理出资格、业务真实性、个人决定及利益归属、法院判项、行政文书五组材料。行为发生及判决有其历史时点,现案还须核对有效规范;全国人大有关惩治骗购外汇的决定与刑法其他罪名不能只凭业务标签混用。来源为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二〇二三年典型案例三。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