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二点二亿与币商四千万,郭某钊案怎样区分参与金额和个人获利

同一非法汇兑链中,网站技术人员涉及网站总额,交易人员涉及其参与的部分金额,为什么不能都只按自己拿到的报酬计算?最高检、国家外汇局公开的郭某钊等人案,分别查明技术、交易及账户提供的实际分工。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垫江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同一非法汇兑链中,网站技术人员涉及网站总额,交易人员涉及其参与的部分金额,为什么不能都只按自己拿到的报酬计算?最高检、国家外汇局公开的郭某钊等人案,分别查明技术、交易及账户提供的实际分工。本文为官方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展示兑换或规避监管步骤。

两种金额对应不同参与范围

公开的审查起诉材料记载,检察机关认定相关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二点二亿余元,其中范某玭参与的相关交易折合人民币四千余万元。对受雇搭建维护网站的郭某钊,检方按其参与帮助的网站经营范围认定数额,并综合未参与具体经营及违法所得分成、技术帮助作用等,认为可以认定为从犯。对范某玭,检方按其参与交易范围认定金额,并结合听从指令操作等,认为可以认定为从犯。公开法院判项没有逐项展开上述从犯理由,不能补成已经取得原判全文。

这里比较的是犯罪行为范围及其数额,不是两人的个人净收入,也不是以没有分成当然排除共犯。反过来,不能据此宣称所有程序员只要写过代码就对整站全部金额负责,真实认识、帮助对象、期间和范围都须证明。

具体罪名没有把链条人员一律打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郭某钊五年、罚金二十万元,范某玭三年三个月、罚金五万元;詹某祥和梁某钻分别以帮信罪判刑。官方记录,对后两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具体知悉非法买卖外汇类型,但能证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概括认识。案号未披露,不补造。

詹某祥上诉后自行撤回,同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这不等于二审宣告其无罪。相关刑期是当时案件结果,不是今天提供账户或者技术帮助的固定处罚表。

历史裁判和当前规则分别核对

当前帮信认定还须按二〇二五年意见等有效规则审查;其中明确,对信息网络犯罪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明知认定。不能将本案的证据分流读成今天必须说得出准确罪名才可能构成帮信,也不能仅因获利较少就跳过各罪完整条件。

类似材料可分列实际任务、联系和决定、经营或交易数据、个人所得及其来源。每个数字应能对应所证明的事项,不把全站流水、本人帮助金额和报酬混成同一列;不重新登录他人平台取数、修改记录或补签授权。本案的可借鉴点是按已证明的参与范围分别评价,不是给相同岗位预先承诺罪名和刑期。

来源: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二〇二三年典型案例二;刑法共同犯罪、二百二十五、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二〇二五年帮信意见第五项等。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