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返境办签注后又继续换汇,徐某悦案为何未扣离开期间金额

非法换汇团伙成员因签注到期,短期离开澳门,回来后又继续参与,离开期间的金额是否当然扣除?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二〇二三年公布的徐某悦等人案,记录了这一具体辩解及公诉答辩,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垫江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非法换汇团伙成员因签注到期,短期离开澳门,回来后又继续参与,离开期间的金额是否当然扣除?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二〇二三年公布的徐某悦等人案,记录了这一具体辩解及公诉答辩,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本文为公开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审判决全文。

先保留案件整体和实际裁判节点

公开材料记载,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徐某悦等二十人分工参与境内外非法兑换,认定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三亿余元。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悦十年、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其他人员有各自刑罚;同年九月一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相关上诉、维持原判。公开案号未披露,不补写。

二十三亿余元是公开案件的经营数额,不是每人实际获利,也不是以十年作为其他参与者的统一刑期。各人的加入、分工和参与范围,仍要依据原始证据核查。

本案没有把办理签注的短离当作自动退出

部分被告提出,自己离开澳门期间发生的金额应扣除。公诉答辩指出,他们知道共同犯罪仍在进行,未制止、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结果,短暂离开后又返回继续提供帮助;因而将前后行为作为整体,没有按这一理由扣除短离期间金额。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的中止条件。离开地点这一客观状态,不能独立完成中止判断;但本案也不能被反用为,任何曾经参加者此后无论何时、实施何事,都要无限承担团伙全部金额。事实和责任期间必须真实对应,不据个案省略对其他人的审查。

提出异议要说明参与关系是否实际发生变化

可依法把加入、具体帮助、离开原因、期间真实联系、返回后行为及对应资金分开列明。只交出入境记录,往往只能说明地理位置,不能独自说明意思和作用;同样,不能仅凭人曾短离便推定其当时已经有效阻止犯罪。

原记录应完整保存,不补造退出通知或统一解释。已经完成的犯罪、之后停止与是否成立中止,也要分别分析。本案行为和判决均有明确历史时点,文章不补写公开材料没有展开的新旧规范适用论证,也不提供如何离开团伙以规避调查的办法。

来源: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二〇二三年典型案例四;刑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百二十五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