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预售房被法院查封,买受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

预售房被查封但尚未交付,购房人如何按2025年司法解释证明消费购房、付款和合同时间,补交余款,区分交房退款请求并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购买的预售房被法院查封,买受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

内容信息

适用范围
垫江
内容类型
法律规则与案例分析
业务领域
商品房买卖与执行异议之诉
官方来源

尚未收房不当然排除商品房消费者保护,但有购房合同也不保证解封。应按房屋性质、购买目的、签约付款时间及执行债权类型选择规则。本篇假设购房人签预售合同并付部分价款,开发商因其他债务被执行,不对应垫江真实楼盘或本所案件。

一、第一步取得查封和执行信息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核实案号、房屋标识、查封日期、申请执行人和债权性质,并查明是否已有拍卖、抵债或轮候查封。楼盘整体被查封与具体房号被执行,应核对登记信息,不能只听售楼人员说“手续问题、很快解决”。

同时整理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备案、收据和银行流水,形成签约、每笔付款、预告登记及查封的时间线。抵押、工程款优先权和普通金钱债权的保护顺位不同,购房人提出排除执行请求时,需要说明自己要对抗哪一种执行权益。

二、商品房消费者的三个条件分别证明

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针对登记在被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规定消费者保护。其核心是查封前已有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付清价款,或者查封前按合同付部分价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房屋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同时符合条件时,可以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不能从其他条款随意增加“查封前必须入住”作为所有预售商品房消费者的条件,也不能只拿一份认购书、忽略其是否已构成合法有效买卖合同。

三、居住生活需要并非机械限定唯一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答记者问说明,家庭一般按夫妻和未成年子女考察,居住生活需要不再限于唯一住房,可以涵盖改善性住房。判断仍需结合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和居住安排、购买数量及实际用途,不是名下有另一套房就必然被排除,也不是写一份“自住声明”就当然符合。

投资转售、经营性购买或其他交易安排,应按真实事实说明,不能为了获得消费者保护虚构家庭状况。商铺、办公房和普通二手房,也不能仅因合同名称含“房屋买卖”就套用本条的新建商品房消费者规则。

四、剩余价款的交付对象和节点不能错

按第十一条,符合查封前依约支付部分价款情形的,剩余价款应在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人民法院执行。应尽早与法院核实应交金额、账户、用途及凭证要求,不能等到判决后再说愿意补款,也不能查封后只向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私人账户付款就视为完成交付执行。

首付、按揭放款、亲属代付、退款和抵扣要能互相核对。代付并非当然无效,但需证明对应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仅有收据而没有可解释的资金流,应补充证据。不得通过循环转账、倒签合同或虚构付款取得优先地位。诉请被驳回时,依法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按规定及时退还。

五、普通买受人与预告登记另有路径

不符合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可继续核对解释第十四条关于普通不动产买受人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包括查封前有效书面合同、相应付款、合法占有,以及非因自身原因未登记。这一路径原则上不能直接当作对抗抵押或工程优先权的同等依据。

已经依法办理有效预告登记的,还可核对第十九条:在规定合同、付款和登记条件下,可以请求停止处分;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时,可请求排除执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不同制度,前者有证明和相应法律意义,不能直接冒充后者使用。另有交付足额价款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等路径时,也应单独核算成本和条件。

六、先提异议,再注意十五日起诉期限

案外人应依法向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标的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救济范围的,应注意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异议是否针对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已过法定提出阶段,应先区分,不是所有不服都选择同一诉讼。

诉状应明确房号、执行案号、排除范围和依据,多个查封及优先债权涉及当事人列明问题。与执行人员沟通、提交情况说明或向开发商投诉,不能当然代替正式程序。收到裁定、补正和送达通知应立即记录时间,避免仍在等待协商时错过救济。

七、要求交房与要求退钱不能混为一谈

房屋仍可交付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依法请求排除执行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相关请求可以按规则合并处理。若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合同已解除,则应核对第十二条关于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款返还的条件及可对应的变价款范围。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法院冻结、买受人已经向该账户付款且买卖合同解除的,亦有相应款项排除执行及发放规则。两种退款情形与普通要求退定金不同,不能只因想退房就保证优先取回所有费用。违约金、利息和购房款本金的性质,也应区分,避免无依据扩大保护范围。

八、胜诉后还要落实具体解除措施

解释规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时,判决应同时解除相应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裁定案号。购房人可持生效判决请求相关执行法院落实,不只收下胜诉文书就结束。存在轮候查封、抵押登记或其他登记障碍的,应逐项衔接处理。

案件审理中可能涉及继续执行、变价款救济或开发商破产,处理方式会随程序状态变化。发现拍卖节点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明确请求并提交依据,不通过阻挠现场执行解决争议。律师评估时,最需要的是完整时间线、付款链和家庭居住证据,而非口头保证“我肯定是买来自住”。

九、现行解释与官方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最高法民一庭、执行局答记者问。具体请求需结合查封日期、债权类别、交易真实性和当前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