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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赃款转到境外后,被害人怎样准备协助没收和返还材料

报出境外账户,不等于已经能把钱划回来

垫江被害人发现涉案款项流入境外账户,首先应把境内刑案受理情况、付款来源和境外去向对应起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办案机关制作请求书并附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协助没收请求。被害人或代理律师可向办案机关提交具体线索和意见,不能冒充国家机关向外国银行发“冻结令”。

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能否没收与归谁所有,需要依证据和合法程序认定。普通合同欠款并不因债务人在外国有资产便自动变成赃款追缴。应准确说明损害事实和刑案关联,不为利用刑事渠道追回商业债务,删改交易背景或夸大为已经被确认的犯罪所得。

把资金流与财产权属分开证明,再相互连接

依第四十八条,材料应根据需要说明财物名称、特征、数量、具体地点,金融资产的机构名称、地址及账户信息,没收返还的理由、权属证明、相关文书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等事项。被害人可先形成来源与去向表,逐笔连接本人付款、收款主体、后续转移线索和涉案事实。

只有一张境外账户余额图片,通常不足以证明里面全是自己的钱。涉及多层转款、代持或多人资金混同,标明已经查实、合理待核和无法确认的部分,附原始流水及合法取得的资料来源。外文名称、账号、时间和币种应保留原貌,并与译文索引对应,不随意把相似名称认成同一家公司。

财产先控制、最终没收和返还是不同程序成果

财物仍在转移时,可将紧迫性及具体线索及时交办案机关,研究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的对外查封、扣押、冻结协助。保全请求与没收请求依据、文书和实施阶段不同,不必等自己整理出全部最终损失才反映紧急风险,也不能因为听说冻结成功就宣传钱已归还。

外国确定的控制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措施的,应由办案机关再次提出请求;决定解除的应及时通知。被害人可将获知的到期、转移信息及时补充,不能自行承诺已获永久冻结。外国对执行可能有特别要求,须在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允许范围内依法处理,不能假设国内文书上传给任何外国银行即当然生效。

返还被害人的请求可以依法专门提出

第四十七条明确,请求外国将相关财物返还我国或者返还被害人,可在没收请求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提出。因此材料不宜只写“请追赃”,还应把请求返还的财物、被害人身份、权属理由、损失及已经受偿情况说明,供有权机关依法审查。本人请求与最终获准的返还范围应分别记录。

财物中有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被害人份额,不能因自己最早报案就要求全额优先划回。曾获退赔、保险或其他实际受偿的,应如实列明性质和金额,避免同一损失重复申报。涉及文书、翻译、公证认证,应按具体条约、互惠及机关要求办理,不用一份民事授权书替代国家协助请求。

移交、分享及到账均不能作固定保证

第四十九条规定,外国协助没收返还后,移交问题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外国提出分享请求的,金额或比例也由有关机关协商确定。法律没有给律师一项自行允诺固定回款比例、固定到账时间的权限,更不能把中介收款账户称为国家指定追赃账户。

委托可围绕刑案及财物线索核查、权属与损失材料、书面意见和合法程序跟进约定范围。形成材料后保存正式提交、补充和回复,持续更新财物位置及已返还记录。若还需外国法下的独立救济,应另核当地程序和执业要求,而不是把国内追赃意见书当成可以在境外直接强制执行的凭证。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