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写样本A,送检清单却写样本B,能否据此直接认定检材被调换?应追查编号变化、实物标识和完整移交记录,再判断同一性及对结论的影响。垫江刑事案件中,既不能用“只是笔误”掩盖缺口,也不能凭不同字母就作确定指控。
从采集端建立对应链
核对提取、封存、移送、接收、分装、检验及报告各环节的名称、编号、数量、包装和签名时间。内部重新编号、分取检材或依法脱敏,可能产生不同标识,但应有能够核对的对应依据;如果来源和保管无法说明,就不能仅靠最终报告一句“无误”完成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对鉴定意见及检材来源、保管、方法与过程等设有审查要求。应结合实际专业事项判断缺口,不能把对某个检材的疑问无限扩展到所有不相关鉴定。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原始采集 | 提取笔录、清单、封识及必要影像 | 检材从何处、以何状态取得 |
| 移交检验 | 接收、保管、分装及工作记录 | 编号怎样变化,是否持续可追溯 |
| 报告引用 | 所用样本、附件、数量和结论 | 哪一检材实际支持哪项判断 |
提出异议要指向具体断点
可以列出两份文书页码、原标识、差异、缺少的记录及其证明意义,依法申请核实、补充说明或其他必要程序。若报告引用了根本不在接收清单中的编号,应要求说明其来源,不只重复“鉴定结果不认可”。
鉴定人或有关人员给出的说明,也应有工作记录支撑。可以补正并得到合理解释的形式瑕疵,与无法确认来源、影响鉴定可靠性的实质问题,应依规则区分。是否补充、重新鉴定或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需根据法定条件及全案依法提出,不能统一套一项结论。
检材已消耗时也要核查留存资料
某些检验会使用或消耗检材,是否存在剩余、原始过程和记录如何保存,需结合专业事项核查。不能要求必然进行无法实现的重复检验,也不能仅因不再有原物就忽略当时的封存、检验和可复核记录。
家属可将合法持有的报告与清单差异交律师核查,不自行接触、替换或处理涉案样本,也不要在网上公布隐私性检测结果。垫江辩护准备的目标,是让检材从取得到结论的每一步能够对应;编号只是入口,来源、过程与结论之间是否有可靠联系才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