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支付结算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不是只看公司注册地或最后收款地确定犯罪地。二〇一九年相关解释第十条,明确列有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账户操作地,以及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过渡账户不是最终获利账户,不等于其开户地当然被排除。
先证明账户与所指犯罪活动的关系
应确认是哪一个账户、开户信息、所对应资金和实际用途,不把普通合法业务账户仅因与某人有往来,就全并入犯罪地。账户出现一笔不明流水,也不能直接证明全期间均用于本案犯罪活动。
名义开户人与实际操作者、资金所有人可能不同,应依合法取得的银行和操作记录核查。谁承担实体刑责与某地能否属于犯罪地,是关联但不同的问题,不能先用开户姓名宣布全部责任已经查明。
多个法定连接点,应分别给出材料
过渡账户开立地、实际操作地、接收地和对手交汇地,可能不是同一个地点。应把具体事实与所用连接点对应,不能一张账户清单上标注异地,就推测本人当时在哪里操作;网络登录线索也须依法核验。
条文使用包括等表述,不表示任意与资金有联系的地区都可以不问法定规则处理。具体承办机关管辖、并案或争议协调,还要按适用程序核实,不由当事人随意挑选,也不以本条直接创设民事起诉的管辖依据。
管辖意见不能替代实体辩护
若争议在账户没有用于所指犯罪,应说明对应时间、业务和反证;若争议在地址或连接点,应保存开户、接收和操作资料的真实来源。没有权限取得的记录,通过律师或有权机关合法调查,不购买登录信息,不事后修改开户材料。
可以形成地点、连接事实、证据与待核问题的清单,明确请求核实哪一项。一个地区被依法认定为犯罪地,不等于全部流水都已证明为非法经营数额;否定某一个连接点,也不自动排除其他已经有证据的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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