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没收一审已经开庭,二审只争法律适用,是否还必须再把全部证据重复开庭一次?二〇一七年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利害关系人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不举行庭审,不等于不审查上诉、抗诉。
无争议要与真实提出的意见核对
应看实际诉讼意见,而不是只因没有提交新材料,就推定原有事实和证据均无争议。对证据对应、资金来源或权利归属提出了具体争议,不能被笼统压成只是“不服结果”;反过来,也不能为迫使重复开庭而编造从未存在的争点。
该条规定的是可以不开庭,不是有一份无新证据的上诉就一律不得开庭。法院决定开庭的,仍应依法通知相应主体,不能把书面审理可能性解释成权利人无需留意任何通知。
不开庭仍须处理请求所涉事实与法律
第二十条要求二审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应把请求、理由及对应财产具体列明,不只写希望全面重来;法院也不能只以原来已经审过,代替对相关适用法律错误的判断。
本条与一审中利害关系人参加时应开庭的规则,适用阶段和条件不同。不能从一审开过庭推出二审永远必须再开,也不能倒过来用二审可不开庭,取消一审依法参加者的举证质证机会。
可整理一审明确认定、自己认可与争议的部分、二审具体请求及依据,保留真实提交记录。程序性选择不预先决定维持、改变还是发回,最终处理须依法结合原裁定和实际争议作出。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