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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查到保护伞,就一定不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吗

调查未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能否仅凭这一项就宣布不可能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列明的第四个特征有不同路径,不能把保护伞当作所有案件唯一必需的形式;但同样不能因为出现暴力或多人关系,就省略全部法定特征。

第四个特征不是只写利用包庇纵容

条文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按真实证据核所适用路径及其后续条件,不把其中或者读成必须同时具备。

没有查到保护伞,不能直接否定已经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相应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的可能;查到某次不当联系,也不能自动证明已经形成条文要求的控制、影响与严重秩序破坏。

四个特征须同时依法证明

第二百九十四条还要求相应组织、经济及行为特征。是否有较稳定犯罪组织、明确组织领导和基本固定骨干,是否具有支撑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是否有组织多次违法犯罪等,都应按法定内容核查。

普通公司、亲属群体、一次多人争执或正常商业优势,不因人员多或影响大就当然属于本条组织。也不能仅凭被害人感到害怕或一张关系图,就代替对四个特征的具体证明。

异议应指向究竟缺哪一个特征

可将已经认定的组织结构、资金活动、具体违法犯罪与区域行业影响分别对应证据,说明争议在哪一层。对与个别人往来、提供普通服务等情况,还须继续核个人认识与实际参与,不能让组织标签自动包办每个人的刑事责任。

依法反映线索,应区分亲历事实与传闻,不调查、传播无关人员隐私,也不为了证实组织性购买非法资料。没有保护伞这一事实应如实记录,其法律意义必须放回第四个特征的两条路径中判断,不能扩大成全部条件已具备或全部罪名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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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