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侵权作品,后来销售该侵权复制品,又另外代卖他人的盗版,是否只因都涉及版权就永远只有一个罪?2025年解释第十五条区分自己前罪所涉复制品与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不能只看店铺使用同一账号就统一处理。
销售该侵权复制品,依前罪处理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解释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说该复制品,是前述侵权行为对应的产品,不是说行为人对作品享有合法版权。
应将具体作品、复制制作、流转与销售记录相连,查明哪些物品确属同一行为链。单纯同种商品、相同名称或同一进货月份,不足以证明全部来源相同,也不能凭一份总账认定所有库存均为本人复制。
另卖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有另一规则
实施上述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每部分的明知、营利、行为及相应情节仍须独立满足,不能因为已证明一批盗版,就让其他批次自动成立另一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及第十四条,对销售行为有自己的条件和标准。知道他人经营软件或图书,不等于已经知道某一复制品侵权;相反,也不能因存在进货单就跳过实际认识的审查。
来源分列,金额也按真实事实核
可将本人实施前罪的批次、另行购入销售的批次、正常授权业务分别列明,附复制交付、采购、销售和许可资料。不能为追求单罪结果补写来源,也不能把同一笔销售收入在两个事实部分反复计入。
罪数规则不提供固定总刑期,刑法并罚、个人作用和真实从宽情节仍要分别审查。委托律师时,应让意见具体到每批侵权复制品从哪里来、本人做了什么,以及哪个法定分支可能适用,而不是拿同一网站或同一品牌代替全部责任判断。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