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后答应找其他工作人员办理不正当事项,尚未联系或者最终没有办成,就一定不构成斡旋受贿吗?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认定。未转达可以是事实争议的一部分,却不是独立的免责结论。
规则仍要求职权地位便利与不正当请托
第十三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分别核本人身份、便利条件、收财及承诺内容,不能因为认识同事、收了一笔款就省略其余条件。
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请托是什么、本人如何知悉、何时收财,需有完整证据。“帮忙关照”四字若没有上下文,不能自行补成某项违法审批;正常依法办理业务也不能仅因对方曾给钱,就任意改写其全部内容。
没转达与没承诺,是两个不同争议
如果证据证明已经承诺且收财,不能单用通讯记录中没有拨号便排除犯罪。反过来,指控本身无法证明承诺、明知具体不正当事项或职权地位便利,也不能用“有没有转达都一样”跳过这些基础事实。
办理结果是否实现,不正当利益是否造成量化损失,与收财承诺的认定各有作用。不能只因没办成便说没有犯罪,也不能把请托人期待的全部项目收入直接算成既成损失。每项金额和结果应有相应依据。
应保全承诺形成的前后材料
垫江相关人员可围绕请托提出、说明背景、收款、答复与后续处理排列时间线。完整对话、会面背景及原始转款,既可能证明明知,也可能证明对方并未说明具体事项。不要只挑“我来安排”一句,更不能事后补写正常咨询协议以替换原沟通。
如果所谓便利仅为一般私人关系,或者实施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还要核其他可能适用的规定,不能直接套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已查明的款项与尚待查事实应分别说明;退款、事项终止或双方不再联系,均不自动替代对收财当时条件的判断。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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