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工伤职工还有医疗、伤残或解除关系后的待遇没有拿到。不能把所有项目简单填进一张普通借款申报表,也不能听说职工债权优先,就以为无论由谁支付、什么性质都能全额拿到。
先把基金支付与单位承担分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并不相同。应核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保缴费和已支付记录,明确每项责任主体。单位破产并不当然使依法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改为由破产财产支付;未依法参保等情形,则需进一步按相应规则核定责任。
医疗费发票、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不同一次性待遇,其发生条件和计算方式也不同。不能仅看名称里都有工伤就合并估算。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是否发生,伤残等级及待遇是否已经核定,会影响某些项目是否实际形成债权。
职工清单依法调查,不代表本人可以不核对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列明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可要求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不必申报,不等于没有列到就必然自动补上。
应及时联系管理人,提交身份、劳动关系、工伤和数额材料,核对公示项目及金额。某项是否落入法定职工债权范围存在争议的,要说明具体性质,并依程序提出请求;不能把全部民事赔偿、违约金和自愿补助都不加分析地视为同一优先项目。
清偿顺序与全额保障不是一回事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作出规定,列有相应职工债权、其他社会保险及税款、普通债权等。同一顺序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存在财产担保等情形还需依法另行分析,不能承诺排在前面就肯定全额获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还对企业破产时在破产清算中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作出要求。处理时应把该规定与具体项目、责任主体及破产程序衔接,而非由职工自行从设备、货物中先拿一笔钱作为抵偿。
尚在争议的项目也应及时说明
工伤认定、鉴定或数额诉讼仍未结束,应向管理人如实告知进度并提供受理材料。未最终确定不等于永远不能提出权利,破产法对附条件、附期限及未决诉讼仲裁债权有相应安排。具体是否按职工调查清单处理或另行申报,应结合性质核实,避免因等待结果漏掉必要程序。
垫江工伤职工可做项目表,逐项列依据、期间、金额、付款主体和已经收到的款,并持续核对公示及更正结果。遇到代表职工统一收款的安排,应核清授权和分配记录,保留本人实际收款凭证。先让应列项目被准确识别,再依法处理分配,远比只问能不能优先更能推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