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生效与资金实际拨付,是两个节点
取得支持国家赔偿的决定后,不能只把文书放好等银行自动到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请求人凭生效判决、复议决定、赔偿决定或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应先确认文书已经生效、具体义务和此前已付款,不能把尚在申请中的预估金额当成可直接申领款。
赔偿义务机关应与实际生效文书对应,不因原案件最后由某财政部门拨款,就跳过法定申请机关。部分费用或其他请求未获支持的,也不能在支付申请中自行加回,需要另按相应程序处理争议。
七日从义务机关收到支付申请起算
第三十七条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后七日内,依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起点是这一次支付申请的实际收到,不是最初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日子,也不是决定文书的落款日期。
准备完整生效文书和明确支付请求,按办理要求核身份、代理及收款信息,留存提交和收件记录。材料需要补充的,及时依法落实并保存通知,不能仅凭曾打过电话咨询便认定已完成正式支付申请。机关与财政之间应履行的职责,也不应由申请人用不明中介费用代替。
财政十五日有自己的接收起点
同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因此七日与十五日对应不同主体和实际接收,不宜简单宣传成无论材料、文书状态和送达如何,决定作出后二十二天必到账,更不能把法定日数擅改为工作日。
可依法向义务机关核其何时向财政提交、对应哪份决定和支付内容,保留正式答复及来款记录。已经部分付款的,将到账金额与项目对应,避免重复申请。发现迟延,应据具体环节依法反映和请求处理,而不是仅说法院判过就允许自行从机关财产划款。
不收费和不征税的边界也要准确
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请求人收任何费用;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这不等于与代理人自行订立的合法服务合同当然免费,也不应扩展为其他所有民事赔偿、退赔或补贴都适用相同税费结论。
可以将生效文书、支付申请与回执、义务机关提交财政记录、财政接收及实际到账列成办理表。未到账先查发生在哪一步,不轻信收费即可内部加速的承诺。把认定请求、决定生效和支付执行分别落实,才能使已经获得的赔偿结果转化为实际履行,同时不在支付阶段重复争原案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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