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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委托的医疗鉴定对自己不利,单说不同意就必须重做吗

医患双方诉前共同选定鉴定人,结论出具后,一方只说“不认可”就要求全部重做,能否得到支持?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区分自行委托和共同委托。共同委托的意见并非不可推翻,但反对方需要提出明确异议内容、理由及足以支持异议的证据。

先核实这份委托究竟由谁作出

一方独自签订委托合同、提交资料和支付费用,与双方就鉴定人、事项达成共同委托不同。另一方曾配合提供病历,不当然表示已经同意该委托及其全部事项;反之,真实共同签署的委托,也不能在结果不利后简单改称对方单方行为。

保存委托协议、事项清单、人员选择、资料目录及往来确认。第十五条第一款对自行委托意见规定,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没有认可,不意味着报告必然虚假,但不能仅凭盖章便直接要求对方接受全部结论,其后续证明与鉴定申请须依法处理。

共同委托后,异议必须能被具体核查

对共同委托意见,一方不认可的,应提出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法院审查后,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不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单纯更喜欢另一种结果,或者笼统称鉴定机构与医院都熟悉,不能替代该项审查。

异议可以具体指向遗漏的原始影像、病历版本矛盾、委托事项没有回答、专业资格与事项不相匹配,或结论的事实前提被可靠材料推翻。每项应说明对应报告位置、原始证据、影响哪一结论及请求怎样核查,不能把未经证实的推测写成已经查明的造假。

不采信原意见,也不等于自动采用另一方数字

原意见是否采信,与案件最终医学事实及赔偿额如何确定,是连续但不同的判断。异议成立后,仍需由法院结合专门问题及材料依法确定后续鉴定、说明和证据处理,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自己计算的比例代替。

能够通过说明、补充材料或质证解决的问题,也应按实际程序处理;若另请求重新鉴定,应提出对应法定理由。医疗损害意见的共同委托规则,与建设工程中诉前共同造价咨询的专门规定不同,不能把其他行业“一方不认可即可申请”的结论原样套来。

委托前讲清问题,比事后反复换机构更有用

先明确争议诊疗行为、损害后果、过错与因果、原因力及确需鉴定的其他事项,提交真实完整资料,避免只问医院应赔多少钱。双方就某份材料有争议时,应明确记录并按依法确定的程序处理,不私下递送未经核验的新版本。

拿到意见后,核查是否完整回应委托事项,再决定认可范围与异议。某一项目无争议,可以与其他尚有证据问题的项目分开;和解时也应写明是否以该意见为核算依据、实际付款和保留事项。第十五条保障有根据的审查,不承诺任何一方仅凭换个机构就获得更有利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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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