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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植入物与医院操作过错共同致害,为什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植入物有缺陷,医院操作也存在过错,两项原因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时,不能仅按“产品归厂家、手术归医院”各自推开。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这种共同致害规定了连带责任,并把对外赔偿与责任方之间按原因力追偿分开处理。

两种问题必须指向同一项损害

适用该条,要分别核查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诊疗,以及两者是否共同造成同一损害。植入物后来被召回,不自动证明该患者的损害全部由产品引起;医院操作有争议,也不当然证明产品本身有缺陷。

例如只用于说明规则:产品的安全缺陷与不符合规范的安装操作,共同导致同一处新增损伤,需要专业判断两项原因如何作用。若是互不相关的两次损害,不能因为同一患者同时遇到两种问题就直接套用本条。材料宜对应产品型号、批次、使用记录和诊疗时间线,不以收费项目名称代替实际使用证明。

共同致害成立后,可依法主张连带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输入不合格血液与过错诊疗共同致害,参照处理。

这比单独输入不合格血液时选择向医院或供血机构求偿,增加了对两个原因共同作用时责任形态的明确判断。患者无需先替有关机构完成内部百分比分账,才提出法定连带请求;但需证明共同致害条件,不能仅以被告人数多就要求连带。可以结合使用产品和损害证据依法申请鉴定,明确缺陷、过错及同一损害的联系。

内部追偿看原因力,不照付款多少决定最终份额

某责任方依法赔付后,向其他主体追偿,应按诊疗行为与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数额。对患者承担连带责任,与内部按原因力分配,不是互相矛盾的结论。

机构间合同、采购质量约定和已赔金额有助于核账,但不能仅把“供应商承担全部质量责任”作为对患者不赔的理由。反过来,医院先付了全部款项,也不自动证明产品方最终应全额偿还。追偿应具体说明哪项损害由哪种原因造成,不能把其他诊疗、正常治疗费用及不相关商业损失全部装进同一金额。

一份损失清单贯通多主体,避免重复受偿

患者整理病历、产品标签或可依法取得的使用追溯资料、鉴定意见、后续治疗和费用时,应把原发病正常支出与争议新增损害分开。已从医院、生产销售方或其他渠道收到的同一损失赔款,逐项标注性质和金额。

与其中一方和解,应核对是否清偿全部损失、是否处分对其他人的权利,以及未明确的后续损害怎样处理。连带责任保障的是符合条件损失能够获得填补,不能被解释为每个被告都须另付一份完整赔偿。产品封存、检测与后续治疗需要依法协调,不能为自行拆检植入物或保留实物而损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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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