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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货车被依法扣留检验,车上的普通货物也必须等结案才能取走吗?

事故车辆因调查取证需要被依法扣留,不意味着车上所有普通货物都必须一起扣到结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货物核实、转运及在另有合法依据时的处理,应与事故车辆本身的检验分别衔接,不能笼统说车被扣了货也不能动。

扣车依据与货物处理分开核查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应依法出具相应文书并妥善保管。车辆能否离开、何时应领取,有对应程序;但普通货物不是仅因位于车厢中,就自动成为与车辆相同的扣留对象。运输企业应先向办案单位说明品种、数量、货主及是否易腐等情况。

若货物本身与涉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事项有关,可能另有依法扣押、调查的依据,应核对具体措施和文书,不能用本条推断任何物品都不受调查。反过来,货车发生碰撞也不能成为无差别扣留全部货物的充分理由,两种情况都需要真实事实支持。

转运之前配合核实已有证据

规定要求对所载货物核实重量、体积以及货物损失情况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因着急交货就在尚未完成必要记录时擅自拆封、改装或转移,破坏事故调查所需状态;可以主动提交清单、运单和货权资料,询问具体核实及处理安排。

有冷藏、保鲜或者其他时效需要,应及时书面说明,提出安全可行的接驳方案、联络人与目的地,保留提出和收到回复的时间。通知谁领取、由谁实际运输及交接数量,应明确,避免司机、货主和承运人之间互相以为别人已经办妥。

无法自行处理不等于可长期不管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规定要求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不是任由货物无限留置变质,也不意味着可以由运输一方随意宣布全部损失由办案机关赔付。应查明当事人有无收到通知、具备何种处置条件及是否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运输合同中的交货、保鲜及减损义务仍需依法履行。对客户说明事故与转运安排,合理保存货物状态、温度、清点、交接和实际损失材料。不能把本已过期的货物混入事故损失,也不以一张预计销售额当作所有灭失价值。

向办案机关提出具体的货物处理请求

垫江司机、货主可带扣车文书、身份证明、货物清单与运单,要求明确是否已完成有关核实及后续自行处理方式。确有不同处理依据的,请求说明具体内容,再依法选择相应核查或救济途径,不以争执阻碍现场调查。

扣留车辆是为调查服务,货物处理则需要及时、有记录地落实。将车与货分开,既便于保全真实事故证据,也能减少本可以通过合法转运避免的损失,而不是让等待结案变成所有环节都停止工作的理由。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