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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拒绝提供代位追偿资料,保险人可以一律扣回全部赔款吗

保险人已经理赔,要求提供向肇事第三人追偿所需合同、收货或事故资料,被保险人拒不配合,是否就可以追回全部赔款?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必要资料与已知情况的提供义务,解释(四)第十一条进一步将扣减或返还与故意、重大过失及实际追偿损失联系起来,不能只看缺了一份文件。

提供义务限于必要文件和已知情况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文件及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请求应与事故、第三人责任和代位范围有实际联系,不宜用一句提供所有经营资料无限扩大对象。被保险人也不能因已经拿到钱,就拒绝交付自己真实掌握且追偿所必需的材料。

可以先列文件名称、对应事实、原件保管及提供方式。涉及商业秘密、客户或无关人员信息时,应在依法配合的同时做好必要保护,不能以笼统保密为由全部拒绝,也不能借协助追偿随意公开传播。

扣减需要符合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条件

解释第十一条针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第六十三条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或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权的情形。一般疏漏、资料本来不存在、依法暂无法取得,与明知掌握却故意毁弃或拒绝提供,不能只凭结论混同。

还应说明不配合怎样影响了实际追偿。第三人本来就无责任、保险人自行遗漏其他程序,不能未经分析全归给被保险人。另一方面,能够提供却为了帮助第三人逃责而故意隐瞒,也不能以保险已经赔过作为免责理由。

金额以实际损失范围为界

第十一条支持在保险人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返还相应保险金,不是任何不配合均自动全额没收。需要对应已赔金额、代位基础、原本能够行使而因违反义务无法实现的部分,说明计算依据及实际因果关系。

部分材料仍能补充、部分追偿已经实现、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应如实计入。不能仅用保险人发函写明的总数代替核算,也不能认为只要尚有一个请求未成功,就可以把整张保单全部历史赔款一并追回。

资料分歧应通过书面清单解决

收到要求时,可以说明哪些已提交、哪些由第三方保管、哪些客观缺失以及可提供的替代材料,并保存交接记录。需要核验原件的,明确合法核验和返还安排,不在没有记录的情况下交出全部唯一原件后再为是否提供发生争执。

保险人主张不履行的,也应明确所需资料、提出时间、回复及造成的具体障碍。持续沟通并不必然中止其他法定期限,双方都应管理各自程序,不能把追偿期限问题留到最后才用一句对方不配合概括。

不把资料义务与放弃权利混成一件事

本题针对协助代位的资料和已知情况,不等于被保险人必须接受所有放弃自身未赔损失的条款。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是否曾被处分、处分发生在何时,保险法另有规则,应分别审查。

整理协助清单、提交记录、仍可补救事项和争议金额,有助于把抽象的不诚信指责转成能够判断的问题。依法配合与依法限制扣返范围可以并行,处理结果应建立在真实责任和损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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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